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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财政税收教育教学社会化----兼议财政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作者:发布日期:2022-03-02点击数:

阮宜胜

摘要本文主要是依据“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阐述财政税收教育教学必须社会化。文章首先阐述了中国财政税收教育教学社会化的理论依据,接着针对当前中国财政税收出现的种种怪象,论述了财政税收教育教学社会化的必要性,最后,对财政税收教育教学社会化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刍议 财政税收 教育教学 社会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无疑对中国财政税收教育教学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财政税收教育教学不仅要专业化,而且还要社会化。

中国目前财政税收教育教学基本上都是面向学校的学生和财税干部。这种财政税收教育教学范式美其名曰专业化,也就是通常说的专业化财政税收教育教学范式。这种教育教学范式当然是必须的,也是我们办学的目的,因为只有这种教育教学范式才能培养出大量的专业人才。但从目前中国财政税收的社会现象上看,笔者以为,中国财政税收教育教学还必须社会化。

一、中国财政税收教育教学社会化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共和国以税收权力人的姿态表明自己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卷第342页)英国埃德蒙·柏克甚至说,国家的税收就是国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中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事物比如财政介入社会保障、环境治理、公共卫生、扫黑除恶等等,都说明财政税收涉及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说明财政税收不仅是分配问题,也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是政治问题。笔者认为,财政税收的社会属性就是中国财政税收教育教学社会化的理论依据。

二、中国财政税收教育教学社会化的必要性

本文认为,可以从当前中国财政税收出现的一些怪象,说明中国财政税收教育教学社会化的必要性。哪些怪象呢?

怪象之一:中国财政的路子越走越窄

改革开放以来,公共财政在中国兴起。公共财政理论告诉我们,市场失败领域才是财政活动的领域。财政学只是经济学范畴,而且仅限于应用经济学范畴。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原则上很好理解,但是市场与政府的边界究竟在哪里?谁都很难说得清楚。尤其是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就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于是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就存在政府与市场的博奕。这一博奕,问题就出来了,如:

1、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大陆学习香港,出台经营城市战略以后的神奇产物。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一直长盛不衰。所谓土地出让,就是地方政府出面,先征地,进行“三平”以后再供应市场。说白了,就是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土地市场买卖。土地出让的巨大收益正是市场与政府边界不清晰造成的。但是,土地出让的收入,支出和它的管理可以说一直就是一个巨大无比的黑洞。不要说全国的土地出让金是黑洞,就是一个市一个县的土地出让金,县委书记、县长也说不清楚。否则,贪污受贿几千万、几个亿的钱从哪里来?

据国土资源部数据,全国土地出让价款13年间增长超30倍,总额累计19.4万亿元。最近5年支出达13.49万亿元,部分省份已超过税收收入,土地收支账中存在诸多乱象。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次全国性土地出让金审计,不仅能够揭开一些地区土地出让金收支乱象的盖子,还能摸清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对土地出让的依赖程度,为下一步对土地出让金强化刚性管理,以及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税体系提供支撑。

需要大家思考的是,土地出让金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资金?如果不是政府收入,那它是什么?如果是政府收入,又为什么不全部纳入政府预算?

2、民航发展基金。一张机票除了票价本身,还包含被称为“民航发展基金”的几十块钱。2012年,机场建设费被整合成民航发展基金。2013年,该基金收取超过250亿元,其背后是3亿多人次乘坐飞机。调查发现,这笔钱不少成为广州、北京等地机场上市公司的收入,还有数十亿元“其他支出”不知所终。

3、附加费。在关乎民生的水、电、汽油价格中,“附加费”普遍存在。按2013年全国用电量初步估算,仅电价“附加费”一年可达2000多亿元,其中居民生活用电的“附加费”就达270多亿元。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回应,我国将清理规范包括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11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也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实施普遍性降费。

4、城市停车费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地的财政部门没有一个公开披露巨额停车费的详细收支情况。据记者调查,车主缴纳的停车费与政府财政所得之间存在巨大差额,至少有一半收上来的钱最终没有进入政府的口袋,有地方财政甚至分文未取;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停车位,经营过度“私人化”,公共资源分配长期“暗箱化”。

北京市相关部门称“市级部门不掌握情况,停车属于区县政府管理”;广州市交通部门和停车协会特地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广州两家垄断管理企业年总利润为263万元,社会舆论哗然;天津交通部门和联华停车公司大股东市国资委表示,对联华公司“无法管理”。

5、高速公路收费专家估算,全国高速公路一年收费在4000亿元以上。高速公路成为“印钞机”,微利公用事业变身暴利行业;收来的钱除了修路还贷,还用在了高福利养人或被挪用;而“统贷统还”政策将导致“东收西还”无限循环。

对于公众质疑的“统贷统还”,交通部公路局局长李彦武认为:“统贷统还符合网络性基础设施的特性”“一方面还会继续坚持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另一方面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普通公路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提高收费公路门槛,严格限制新增普通收费公路,控制收费公路规模。未来,我国收费公路规模将控制在公路网总规模的3%。”对于各界高度关注的高速公路收费年限,“账本”没有给出直接回应。

6、彩票资金官方数据显示,我国彩票发行规模已累计达1.7万亿元。然而,其中占比15%的发行费标准多年居高不下;规定占35%的公益金中,也有部分趴在地方政府账上“睡大觉”,还有部分资金被用于盖大楼、买游艇、补亏空。

浙江体彩一位内部人士表示,这是20多年来首次中央媒体触动彩票这个敏感问题,“也该拿出来晒晒了”。

仅从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就可以看出:当下的中国本来属于政府的许许多多收入还游离在中国财政的管理之外。这是为什么?

中国古代大理财家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卷39中说:“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在中国传统语境中“天下”是国家、全国的意思。王安石的意思十分清楚,财政即通过改进国家理财方式来改善国家治理结构,说的就是治国问题,或者说财政问题就是治国问题。王安石又说:“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那么,当下中国财政为什么只取部分天下之财呢?

怪象之二:每年人代会上都有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提案

这里起征点的语境显然是错误的。它不是起征点,而是扣除额。

我们知道,中国当下是一种畸型税制结构。按照优化税制结构,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中国税制必须脱胎换骨,大力降低增值税等商品劳务课税负担,全面开征所得税、财产税,并逐步提高其占比。

个人所得税就是属于有广泛发展前途的税种。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就是主体税种,其占比几近一半。就是这样一个税种,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每年都有要求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案,奇怪的是这种提案还每每得到积极回应!结果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逐年缩小,个人所得税占比始终徘徊不进。照此下去,中国个人所得税什么年代才能挤身中国主体税种体系成为主体税种之一?

那么,造成这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渐少,规模扩张难局面的原因是什么?笔者以为,这与整个社会的厌税情绪不无关系。可见,封闭的只注重专业人才培养的财税教育教学范式是不适应当代社会管理需要的。

令人费解的是:一方面,人大代表、有钱人在要求提高“起征点”,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而且还每每能够得逞;而另一方面广大的普通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甚至贫困人员都在承受着沉重的增值税负担而无声无息。其公理何在?

可见,一些所谓的人民代表已经不完全代表广大劳动人民了,可能已经成为了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怪象之三:政府税收总是盯着穷人,盯着生产经营者

我们知道,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是税收的重要职能职责。四十年改革开放,社会贫富差距已经到了令人难以想象的地步。四十年来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基本上是围绕着增值税的实行和改革进行的。而增值税就是盯着穷人,盯着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税。它在经济相对过剩时期,就是一种恶税,性质上是反动的税种。为什么?

第一,增值税无论采取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它的转嫁功能必然使增值税的负担最终都落到消费者身上。这是毋庸置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增值税是直接抑制消费需求的税种。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灾荒或战争之后,需要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的时候,实行增值税制度是可行的、合理的。二战以后,法国为了迅速恢复经济、发展生产,于1948年实行名称为生产税的增值税就是一例。这时,增值税“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特点和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零税率有利于扩大出口;有利于及时、足额地组织财政收入等优越性体现得淋漓尽致、满满当当。消费者主要是广大普通消费者或者说老百姓为了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作出贡献也是心悦诚服的。

可是,当短缺经济已经过去,政府依然伙同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继续剥夺广大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便显得有点不恰当了吧?!因为毕竟广大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是整个社会消费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抑制或扩大广大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对抑制或促进经济增长至关重要。

第二,增值税的累退性,对社会收入分配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由于增值税加在商品价格中的份额是相同的,而社会成员有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有贫有富,但他们却要负担相同的增值税额,其负担的累退性就非常明显。

例如,一个年收入40万元的高收入者,每年消费20万元,其消费率为50%;一个低收入者一年收入10万元,每年消费8万元,其消费率为80%。假设所有消费都课征20%的增值税,高收入者纳税4万元,占其总收入的10%;低收入者纳税16万元,占其总收入的16%。可见,高收入者负担轻,低收入者负担重。

税收本应对社会收入分配具有积极的正向调节功能,而增值税正好相反,是起逆向调节作用的。

第三,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增值额,即V+M,在增值额相同而增值额的构成不同的情况下,增值税的课征显然有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而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而对不同地区间和不同行业间的收入分配起着逆向调节作用。例如:

企业

V

M

增值额合计

增值税率

应纳税额

税后利润

20

40

60

20%

12

28

40

20

60

20%

12

8

从上表看出,甲乙两个企业增值额相同,都是60,在增值税率20%相同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12也相同。可是,由于甲乙两个企业的增值额构成不同,增值税前甲企业税前利润是乙企业的1倍,增值税后甲企业利润是乙企业35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从增值额的构成看,显然是因为甲企业是资本密集型企业,乙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

如果从比较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看,假设这类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利润,那么,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对工资V征税,或是叫做工资税。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税收去征一次企业工资总额税,这有意义吗?所以说,当初“增值税之父”在设计增值税制的时候是否有意隐瞒了这个不该隐瞒的情况!?

这是理论上的分析。从实践上看,增值税在中国实行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因为中国作为世界工厂,是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体的。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资本密集型企业有了长足进展,但我们毕竟还是发展中国家,在中国中、西部地区,在广大的县、镇企业主要还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所以说,我们的税制特别是增值税还在收入分配上不断拉大地区之间的差距,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

主要是以上三个方面的思考(当然也还有其他方面),结合对增值税的利弊分析,在中国这个大环境下,笔者怀疑增值税可能是劣税,甚至是恶税。

怎么办?时至今日,规避或铲除都是不可能的了。鸦片吸上瘾的戒掉,可能吗?虽然知道是毒品有害,但吸食当时那种飘飘欲仙毕竟是快感的。所以,必须对世界各国实行增值税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到启示,从而在中国增值税制的建设中加以应用借鉴。毕竟中国增值税还没有立法,还有应用借鉴的巨大空间。

个人认为:近期立法降低并归并税率;中远期从营改增向增改消转变。

怪象之四:财政部和财政部长位次越来越靠后

请看中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在中国当下政府机构序列中,财政部排在第19位。这说明了什么?我不是在给财政部长争位子,但这第19位确实让我看不懂。我们知道,在一个国家,党政财文四大权,财政至少应在老三老四的位置。新中国初期薄一波、邓小平、李先念先后都当任过财政部长,改开之交的张劲夫、王丙乾都晋升为副国级,可八九十年代以后的财长们情况又是如何呢?只是社保基金理事长!

我认为,你排在政府序列第19位,你就不是财政部长,只是政府出纳!出纳是什么?出纳就是政府有钱交到你手上,你就管一下,没有交给你的你就别问啦!怪不得政府收入的许许多多进不了预算管理的笼子!

再看看美国内阁15个部。内阁是最主要的行政机构,雇员人数占整个联邦雇员总数的大半,部长是被称为总统内阁的顾问委员会成员,部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就任。15个部排序:
国务院(Department of State):成立于1789年。
财政部(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成立于1789
国内资源部(Department of Interior):成立于1849年。
农业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成立于1862年。
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成立于1870年。
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成立于1903年。
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成立于1913年。
国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于1947年通过合并以下各部而成立:战争部(Department of War,成立于1789年)、海军部(Department of the Navy,成立于1798年)、空军部(Department of the Air Force,成立于1947年)。虽然国防部长是内阁成员,但陆军部长、海军部长和空军部长均不是。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成立于1965年。
运输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成立于1966年。
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成立于1977年。
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成立于1979年。之前是卫生、教育与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成立于1953年)的一部分。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成立于1979年;之前是卫生、教育与福利部的一部分。
退伍军人事务部(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成立于1989年。
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成立于2002年。

虽然上面是按成立年份排列的,但也可以从中看到各部门的重要性。在贸易战中,中美贸易谈判美方是贸易代表、财政部长,中国是国务院副总理。没有中国财政部长什么事。这是为什么?不奇怪吗?

三、提高财政税收教育教学社会化的几点思考

财政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必须在搞好财政税收教育教学专业化的同时搞好财政税收教育教学社会化。

财政税收教育教学社会化就是要让全社会每个人包括高层决策者和有话语权者在内的各级各类公务人员、企业家等都知道:财政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就是要使全社会全体人员普遍提高纳税意识,就是要刷新全社会对财政税收的认知。具体说来:

(一)树立全社会依法纳税光荣的理念

依法纳税光荣,实际上是一个常讲常新的理念。一方面是因为目前依法纳税光荣的观念并没有为全社会纳税人所接受,偷逃税依然大量存在。人们特别是纳税意识淡薄而又有话证权的人们总是想千方百计减少甚至逃避纳税义务。另一方面财政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理念更增添了依法纳税光荣的新内涵。可见,依法纳税光荣的理念不仅纳税人应该有,而且征税人、用税人和有话语权的人都应该有。

(二)提高财政税务部门在国家治理中的位次,体现财政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既然财政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那么,提高财政税务部门在国家治理中的位次也就势在必行。财政部长就是财政部长,而不是政府出纳。财政部长与政府出纳的区别就在于:政府出纳是政府收入中一部分交由财政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财政部长是掌管全国全部财力的首长。

前述大理财家王安石所言:“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也就是说,从全天下或全国取得的政府收入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满足全国财政支出。包括上述土地出让金收入、民航发展基金、高速公路收费、彩票资金、停车费、各种附加费等等,都应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只有这样,财政才能通过改进国家理财方式来改善国家治理结构。换句话说,财政问题就是治国问题。从而体现财政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三)努力提高财政税收立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从国家治理的高度看,目前中国财政税务立法水平和执法能力都难以与之相匹配。怎么办?对此,笔者准备另写专文阐述,本文就不打算展开阐述了。

(作者工作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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