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海
[摘要]作为以间接税为主体的中等偏上收入国家,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本文依据《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纳税报告的指标数据,对“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的税收负担水平进行了全面比较,研究发现,我国的“纳税项”与“纳税时间”近年已减少至与沿线高收入国家持平,但“总税率”仍然高于沿线各类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主要原因在于“劳动税率”和“其他税率”相对较高,从而导致我国企业的“总税率”偏高。为了切实减轻我国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负担,需要有效降低“劳动税率”和“其他税率”,并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网络。
[关键词]“一带一路” 税收负担 总税率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提出,“一带一路”国家要携手推动税收协作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多层次开展,以共同的智慧迎接挑战,进一步服务和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实现互利共赢。“一带一路”是我国进入资本输出时代背景下由我国主导建立的区域合作发展战略[1]。从长期发展的角度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负担的平衡应成为助力“一带一路”实体经济发展,促使各国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的“聚合力”。然而,各沿线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与治理能力的差异进一步扩大了税收负担差异,进而导致我国税收环境、投资环境、营商环境极其不稳定。同时,税负问题作为社会的痛点所在,有关企业税负过重的话题不断,社会各阶层要求减税的呼声更是层出不穷。因此,在新一轮减税降费浪潮中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负担对我国进一步税制改革以及提高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竞争力与适应力有着重要的现实研究意义。
“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首倡、多方联动的公共产品,自提出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对其沿线国家的税收政策、税收竞争力、税收合作机制等进行了研究与评估。
基于政策视角方面,刘振燕(2016)认为“一带一路”倡议在整个国家发展战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也需要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在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为国家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2]。廖体忠(2017)认为实施“一带一路”发展倡议有利于加强中国对外投资和合作,税收政策要体现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也要落实到微观主体层面,切实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3]。万静(2016)认为税制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占据了沿线各国的一大部分,大多数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征税问题,在“一带一路”对外投资格局更加开放与多元化的背景下,不仅要依靠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发挥作用,更需要对国内税收负担进行平衡以刺激对外投资[4]。姜跃生(2015)则认为中国需要为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投资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通过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来帮助企业应对投资风险,减少企业税收负担,更好地助力企业走出去[5]。
基于竞争视角方面,陈高(2019)测度了贸易融合度、投资融合度、高层互访融合度、劳务交流融合度等指标以及总体的经济融合水平,结果发现这些对沿线各国的经济贸易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6]。刘蓉等(2017)测度了2015年沿线各国的税收负担、征收管理效率和行政廉洁度,从三个不同侧面反映了不同地区的国家税收竞争力的区别[7]。吕怡慧(2019)通过税柄法,整合了“一带一路”沿线中 48个国家2012-2016 年的税收努力程度的平行数据,得出我国处于第22位,相对具有税收竞争力[9]。计金标(2017)在回顾我跨国企业税收竞争力建设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横向比较了我国与主要资本输出国之间税收竞争力的差距,发现当前我国增强税收竞争力是不可或缺的[10]。
基于合作视角方面,张春燕(2018)提出我国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税收情报互换,在构建有效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我国在“一带一路”规划中的领头地位,进而推动建立更加包容发展、平衡增长国际税收新秩序[11]。李香菊等(2017)在研究如何进一步探索创新型区域经济的税收合作机制的问题上,提出了顶层设计“一带一路”税收协调规则[12]。邓力平(2019)指出中国对“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贡献应该是现实的、稳定的、渐进的。中国在参与国际税收标准与税收协定的制定时,要在经济发展水平可承受的范围内,坚持尽力而为,做到量力而行,承担起一个大国应尽的责任[13]。黄素华等(2020)也指出要多渠道拓展国际税收合作“朋友圈”,不断拓展税收协定网络,并深度参与BEPS行动计划,扩大中国国际税收方面的主动权[14]。
上述文献探讨了“一带一路”税收的三大问题,即政策性、竞争力、合作力。但是一方面,鲜有文献从“一带一路”沿线税收负担做整体与分类评估,对我国“总税率”过高进行原因分析,另一方面,大部分文献是从空间分类的角度入手而非经济发展程度的角度入手。本文将根据“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发展现状,对其税收负担水平进行总体比较以及分类对比,阐明我国在税种设置、纳税时间、总税率上的差异以及利润税、劳动税和缴费、其他税的各项差异,并对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进提出对策建议。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
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时,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至今已有7年之久。“一带一路”建设的7年,正是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的7年。目前,在“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架构下,其沿线共涉及65个国家,包括西亚18国,中东欧16国,东亚11国,南亚8国,独联体7国和中亚5国。
在全球利益共同体的影响下,一个国家税收负担首先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该国经济总产出规模最重要的因素,而经济总量又决定了税收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15]。据统计,2019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对56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50.4亿美元,同比下降3.8%,占同期总额的13.6%,主要投向新加坡、越南、老挝、印尼、巴基斯坦、泰国、马来西亚、阿联酋、柬埔寨和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对外承包工程方面,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2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6944份,新签合同额1548.9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9.5%,同比增长23.1%;完成营业额979.8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6.7%,同比增长9.7%[1]。在“走出去”战略的影响下,“一带一路”作为准确判断我国对外投资方向的“突破口”,国家同样做了许多努力,2019年4月18日,在浙江乌镇召开了以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宣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式成立。这无不表明经济发展水平对税制的发展达到了何种程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要更加清楚地显示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及其变化趋势,更加准确地反映数字化趋势下的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的具体税收制度差异,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按照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就成为具体分析各国税收负担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本文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负担进行考察,各项具体指标与数据将引用世界银行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的纳税报告的各类指标,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假定是一家分布在人口稠密城市,从事工业活动或商业活动,有一定的启动资金、营业收入和人工的内资的中型企业[16]在一年中必需支付或扣缴的税费及强制性派款。首先根据世界银行(2018)的划分标准,考察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程度时按照各国人均国民收入(GNI)的不同水平将“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划分为四组:(1)GNI低于995美元为低收入国家;(2)GNI在996至3895美元之间的国家为中等偏下收入国家;(3)GNI在3896至12055美元之间的国家为中等偏上收入国家;(4)GNI在超过12056美元的国家为高收入国家。由此可见,“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可细分为19个高收入国家、21个中等偏上收入国家、21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和4个低收入国家四组,其具体划分情况见表1所示。
表1 基于人均国民收入标准分类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国家发展水平 |
划分标准(GNI) |
国家 |
高收入国家(19个) |
12056美元以上 |
阿联酋、阿曼、爱沙尼亚、巴林、波兰、捷克、卡塔尔、科威特、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沙特阿拉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文莱、新加坡、匈牙利、以色列 |
中等收入国家 |
中等偏上收入国家(21个) |
3896-12055美元 |
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波黑、哈萨克斯坦、黑山、黎巴嫩、罗马尼亚、马尔代夫、马来西亚、北马其顿、塞尔维亚、泰国、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伊拉克、伊朗、约旦、俄罗斯、亚美尼亚 |
中等偏下收入国家(20个) |
996-3895美元 |
埃及、巴基斯坦、不丹、东帝汶、菲律宾、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老挝、蒙古、摩尔多瓦、斯里兰卡、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孟加拉国、缅甸、叙利亚、巴勒斯坦 |
低收入国家(4个) |
995美元以下 |
阿富汗、尼泊尔、塔吉克斯坦、也门 |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负担水平总体比较
总体税收负担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是国家税收制度运行的结果。本文采用了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的“纳税项”、“纳税时间”、“总税率”这三项关键指标评估“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以及中国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从不同层面展现各国2005-2019年的税收营商环境。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纳税项比较
企业的纳税项是指企业缴纳的税种总数量,电子方式申报的税项也包括在内。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纳税项是直接影响企业效率的“温度计”,清晰地反映出了企业营商的便利程度,从宏观的角度上看,纳税项则体现出国家在税种设置上对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的协调结果,促使国家形成更为有效地税收体系。基于GNI的划分标准,“一带一路”沿线各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税制结构中的税种数量如图1所示。
图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种数量
可以看出,中高收入国家及高收入国家的税种数量总体而言少于中低收入国家及低收入国家。同样,诸国均实行复合税制,多层次、多方面地保证了税收的经济杠杆的作用。巴林、阿联酋、卡塔尔、新加坡、文莱5国在高收入国家中属于税种数量较少的国家,巴林的税种数更是只有3项,税收体系较为简单,只对部分行业收取印花税和市政税,资源类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阿联酋作为一个高收入低税国家,目前其联邦政府尚未颁布任何税法。卡塔尔与新加坡的税种数量变化较小,卡塔尔只征收公司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且税率极低,对股息等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加坡现行税种主要为消费税、房产税、印花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莱是东南亚的“和平之邦”,受制于单一的油气产业结构,企业所得税和石油所得税为其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占其税收总额的95%以上,免征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位于南亚的低收入国家尼泊尔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税种数最多的国家,税种数量高达44项,是低收入国家平均项数的1.5倍,高收入国家平均项数的5倍,税收负担较重且税率极高,25项劳动税使尼泊尔的个人税收负担远超世界平均水平。
同样,从文中可以看出,中国的纳税项数量从2005年的11项降低至2019年的7项,明显优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其他国家,这得益于“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以及部分财产税实行简并申报,不仅表明企业办税便利水平在逐步提升,也展示了数字化征管的应用给传统办税模式带来的新的生机。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纳税时间比较
纳税时间直接反映了一个经济体的税收行政效率与征收管理水平。企业在纳税时,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各个国家的征管效率。一般来说,一个经济体征管效率越高、手续越为便捷,筹纳税所需时间就越短;征管效率越低低且手续繁琐,筹纳税所需时间就越长[7]。本文采用了企业每年用于筹备、申报和缴纳(或扣除)三种主要税项(公司所得税、附加税或销售税、劳动税)的小时数作为评估指标。“一带一路”沿线各国2005年至2019年准备和支付税收花费的小时数详见图2。
图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纳税时间
从图2看出,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2005年至2019年的纳税时间持续降低但较为平缓,降速最快的中低收入国家同比降低49.4%,其中东欧的乌克兰与东南亚的越南以分别从2005年的2085小时与1050小时降低至2019年的327.5小时与384小时,同比降低高达84.3%,2015年乌克兰的税种由22项减少至9项,大大缩减了乌克兰政府的纳税时间。
随着近年来全球减税降费的范围不断扩大,步伐不断加快,各国政府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对税款征收的效率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在新一轮减税降费的浪潮中,中国致力于用税收效率的“加法”与企业效益的“乘法”来换得税收收入的“减法”。中国的纳税时间在2005年为832小时,2014年首次低于低收入国家与中低收入国家,在2017年低于中高收入国家并于2019年低于高收入国家,压缩至138小时,同比降低83.4%,下降速度是低收入国家的8%的10倍之多,甚至是高收入国家的39%的两倍,这不仅显示出税务机关颠覆传统税收模式的金税三期系统取得了良好的成果,更是展示出大数据的信息整合为纳税人所带来的更为透明、高效、便捷的纳税环境。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税率比较
总税率是决定税收负担的关键因素,较低的税率水平对生产要素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导向能力,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和流动(张友棠、杨柳,2018)。因此,一个经济体的总税率越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程度越低,税制越具有竞争力。2005年以来,世界银行用总税率测度了100多个经济体的税收负担,即企业在说明准予扣除和豁免后的应纳税额和强制性缴费额占商业利润的比例,其分子项一般厘定为企业所得税、企业所负担的利润税、社会保险费、资源税、车船税和其他相关费用(如中国的五险一金),并假设所测度国家的税制结构为以不可转嫁的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而对于以可转嫁的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而言,将代扣代缴(如个人所得税)或代收代缴的税款(如增值税、销售税等)排除在外,客观上将造成总税率的低估,即只将不可转嫁的税款纳入考量,对中国而言将低估了企业所承担的真实税负。分母项的商业利润则厘定为企业缴纳全部税款前的净利润,而不是企业财务的所得税前利润。两者相除即为总税率。图3显示了“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在2005年至2019年总税率水平的特征。
图3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税率水平
一方面,就总体趋势来看,总税率与经济发展水平呈相反的趋势。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的平均税收负担逐渐加减轻,企业所承担的直接税负也更低,整体上呈现出高收入国家税负轻,低收入国家税负重的特点。究其原因,首先政府每年的公共支出大体与预算相符,基本无较大变化,此时,一个国家收入越高,企业的税收负担就越低,另外,低税率可以吸引外资的进入而高税率自然导致资本的流出。其中,2005-2006年低等收入国家平均税负由86.2%降至49.4%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也门共和国的总税率大幅度降低,而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也门的整体经济越来越脆弱,GDP持续下降,当时的也门经济疲软,在税收制度上也正经历重大的改革,不仅开征了单一税率为10%的增值税,更是将进口关税从12%降到了5%。西亚的两个高收入国家--卡塔尔、科威特,不仅税收种类少,总体税率也相当低。两国均位于中东地区,以石油与天然气为其产业的重点支柱,卡塔尔更是液化天然气的第一出口国。卡塔尔国土小、人口少,市场容量有限,因此在卡塔尔的投资机会与其他国家比较而言相对较少,且近年来原油价格暴跌导致卡塔尔经济扩张的速度放缓,直接影响到卡塔尔政府财政收入。不过,卡塔尔充足的外汇储备以及政府长期积累的雄厚财力,加之庞大的公共投资计划和扩张性财政政策,均有利于卡塔尔度过经济低迷期。世界银行2018年纳税课题相关报告中显示,就纳税便利性而言,卡塔尔在报告选取的189个国家与地区中与阿联酋并列纳税便利程度的第一位,其整体税率仅为11.3%,税款缴纳频率年均4次且税收遵从成本时间仅41小时[2]。科威特则与之较为不同,科威特政治局面较为稳定,其政府也致力于提升其投资吸引力,重视外资对于本国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的积极作用,其将吸引外国投资的关键领域确定为高技术产业,投资优惠力度较大,其总体税率同样很低。值得一提的是位于亚州西南部的格鲁吉亚与东南亚最东端的岛国东帝汶,两过均为中等偏下收入的国家,税率却相当低。不同于上述高收入国家较为稳定的总体,两国从2005年至2018年的总体税率降低了近50个百分点,这一方面表明了两国减税降费的力度之大,致力于在不断优化的税制结构下寻找新的经济驱动力促使产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两国政府尽量降低企业成本,提升利润空间,增强本国生存能力,吸引外商投资,脱离贫困面貌。
另一方面,不难看出,中国作为以间接税为主体的中高收入国家,2005年至2019年中国的总税率虽在持续降低,但除2005年总税负略低于低等收入国家外,仍然远高于其他各类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在中低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之上。由此可见,中国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者,平均收入也达到了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水平,但总体税率仍处于较高的水平,这也与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有关。
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负担水平分类比较
在比较了总体税负水平后,本文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负担高低形成的原因分为以下三类,即利润税、劳动税及缴费、财产税等其他税,从三个不同的侧面具体反映沿线诸国不同税类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反映不同经济体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劣。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利润税比较
利润税(占商业利润的比重)是指企业缴纳的利润税税额,主要包括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与利润税等。图4显示了2005年至2019年沿线诸国基于国民收入标准分类的利润税比较,其中,高收入国家、中高收入国家与中低收入国家的利润税变化较为平缓,分别维持在7%、13%、16%左右,阿联酋、巴林、捷克、卡塔尔、科威特等高收入国家的利润税率甚至为0,说明以上几个国家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对企业几乎不征税。低收入国家的阿富汗利润税也为0,且2014年低收入国家利润税回升是因为塔吉克斯坦政府2013年开征的企业所得税,因此低收入国家的利润税波动较大。同时,不难看出,中国的利润税在2006至2009年大幅降低,于2009年达到近14年的最低水平,利润税仅为5.5%,之后的十年内,中国的利润税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基本保持在高收入国家与中高收入国家之间,2019年五扩四增四延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了好的成效,进一步降低了利润税占比,6.3%的利润税与高收入国家的6.17%几乎持平。
图4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利润税比较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动税和缴费比较
劳动税及缴费(占商业利润的比重)是指企业缴纳的劳动税的税额和强制性缴费的数额,一般涵盖个人所得税、个人社会保障费、单位社会保障费及劳动成本等。
图5显示劳动税与缴费与另外两类不太一样,高收入国家与中高收入国家的劳动税税率反而高于中高收入国家与低收入国家,一方面显示出收入高的国家更偏向于以直接税为主体,对个人以及企业所缴纳的社保税费较为重视,另一方面,劳动税费几乎是所有国家税负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劳动税费高于30%的只有高收入国家的捷克、爱沙尼亚、立陶苑、斯洛伐克,以及中高收入国家的俄罗斯、中低收入国家的乌克兰。然而,中国的劳动税远高于任何税类的国家,甚至高于“一带一路”沿线的任何国家,我国2019年的劳动税费高达46.2%,比相对而言较高的高收入国家高出了近50%,由此可见,导致我国总税率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很大程度在于“劳动税及缴费”负担过高,然而我国作为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占比较低,以2019年为例,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0382亿元,同比增长3.8%,个人所得税10388亿元,同比下降25.1%,仅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5.5%[3],在2018年个税项目及税率进行改革之后,费用扣除标准的上调更是让一部分工薪阶层免除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此不难得出结论,我国“劳动税及缴费”偏高的原因在于个人与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缴费”过高。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前,全国五项社会保险的平均缴费率占工资薪金的42%,养老保险费率占比更是高达28%。近年来,由于施行了几轮的减费政策,全国平均社保缴费率已降至39%左右,其中大部分省份实施的养老保险费率是27%,即企业雇主缴费率为19%,职工个人费率保持在8%(郑秉文,2019)。一方面,中国社保费在征收之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有经济地位,较高的税费有利于发展基础设施,实现大规模的转型;另一方面,社保制度具有明显的“交易型”特征,由于不是由税务机关征收,而是各地社保部门征收,因此社保费的实际“税收遵从度”很低,企业测算出所承担的社保费实际是被高估了的。
图5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动税及缴费比较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其他税比较
其他税(占商业利润的比重)是指企业缴纳的除纳入利润或劳动税目录之外的全部税额和费用,例如“财产税”、“运输税”等,同样也涵盖我国名目繁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16]。如图6所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其他税也基本与总税率的变化相符合,基本呈现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其他税占比则越低。高收入国家与中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指标约为1.3%与3.4%,这也符合高收入国家税收种类少,优惠力度大的基本特征。同样,中低收入国家的其他税于2010年至2013年降低后也基本保持在4%的水平,整体也在8%左右,然而,低收入国家的其他税一直较高,除也门在2005年其他税由150.4%降为3.2%之外,阿富汗与塔吉克斯坦的其他税也一直处于较高水平,拉高了整个低收入国家其他税比例。同样,图中显示,中国的其他税也是处于中高收入国家与中低收入国家之间,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来说,整体属于一个较好的标准。2013年由于世界部分新兴经济体陷入增速放缓,通胀再起的“两难境地”中,中国为保证财政收入,陆续出台了一批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措施,致使我国的各项其他税收有了小幅度增加,超过了中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但近两年也一直保持在6.8%左右。
图6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其他税比较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借鉴
(一)研究结论
通过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税收负担的系统测度与比较分析,不同的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了沿线各国的税收负担水平的一般性特征,按照从高到低排列呈现于表2,其中排名越靠前的说明该项指标对应所承担的税收负担高,而排名越靠后说明该项指标对应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越低。
显然,从时序特征与收入差异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负担普遍呈现出逐渐降低的趋势,总体表现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与地区,其整体税收负担反而越轻,经济越欠发达的国家与地区整体税收负担越重。而劳动税与缴费则与之相反,呈现出高收入国家劳动税与缴费反而重,低收入国家劳动税与缴费反而轻。值得一提的是,在利润税方面,低收入国家的利润税反而低于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利润税。
表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体税收负担排名
排名 |
中国 |
高收入国家 |
中高收入国家 |
中低收入国家 |
低收入国家 |
纳税项 |
5 |
4 |
3 |
2 |
1 |
纳税时间 |
4 |
5 |
3 |
2 |
1 |
总税率 |
1 |
5 |
4 |
3 |
2 |
利润税 |
4 |
5 |
3 |
1 |
2 |
劳动税及缴费 |
1 |
2 |
3 |
4 |
5 |
其他税 |
2 |
5 |
4 |
3 |
1 |
就我国具体实际而言,2018年,我国人均国民收入为9470美元,已达到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标准。然而,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比较来看,中国的总税率一直居高不下,但在纳税项、纳税时间、利润税上却表现较好,特别是纳税项居于沿线诸国最低水平,因此,中国总税率整体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劳动税及缴费”颇高,其次是“其他税”较高。
(二)启示借鉴
我国作为以间接税为主体的中高收入国家,间接税的税负理应较重,但是基于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税收负担的系统测度与比较分析,本文发现我国的“直接税费”负担同样需要引起重视,这是直接引起企业与自然人“税收痛感”的来源。因此我们应结合现行的税收制度体系,在充分发挥倡议国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借鉴“一带一路”沿线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且税收负担较低的国家的改革经验,既要减轻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负担,又要优化我国的税收营商环境,并结合当前我国税制进一步改革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我国税收竞争力的相关建议,并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涉税争端问题的解决与税收合作机制的建立打好基础。
1.减轻劳动税负担,切实降低社保负担
社会保障作为我国的“准公共产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是平衡需求的“内在稳定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减税”与“降费”并举的推动下,我国在税收征收与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我国的社保费的问题仍呈现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格局,且在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上仍然有可操作空间。
2019年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为33.71万亿元,占2019年政府预算收入的17.26%,占2019年GDP的5.87%。[4]事实上,自2019年社保费改革以来,涉企收费仍在持续下降,教育费附加等附加费用同比下降5.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2018年大幅下降17.4%的基础上,2019年又下降1%。[5]但是,无论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还是从我国企业自身出发,企业相较于个人来说负担着过高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已达成相关共识。特别是近年来国内经济复苏缓慢、国际经济回弹乏力的情况下,较高的社保负担更加剧了我国企业的职工收入与用工成本的不平衡,使得企业的资金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峻考验[17]。因此,一方面,我国要防止社保基金收支缺口日益扩大,也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变,在降低比率和基数的基础上,通过将社保基金逐步交由税务机关规范征管,来提高社保基金的征管效率和市场主体的公平性;另一方面,我国应着力建立以个人社保缴费为主的社保体系[18],以此消彼长的方式来进一步促进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从而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全面降低我国“劳动税与缴费”的税收负担。
2.优化其他税分配,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
长期以来,受强大的税制运行惯性影响,我国税制体系以企业税收为核心,而流转税作为企业税收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通过价格机制传导和转移,并不构成直接纳税人最终的利益损失,因此相对易于管控,由此,我国也逐渐形成了与间接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相对成熟的税收征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自然人的税费征管逐渐沦为企业的税费征管的附属,而非一个独立的体系[19]。同样,简化税制可以减轻纳税人所承担的行政成本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提高税收的合规性,由此带来更高程度的税收遵从[20]。因此,清理规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对小税种加快立法进程成了减轻“其他税费”负担的重中之重。这不仅有助于减轻我国企业的“税负痛感”,也在消除生产要素流动的税收障碍,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化与倾向上起了重要作用。
3.扩大税收协定网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协定是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最为关键的税收支持,减轻东道国跨境投资和经营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双方资金、技术和人员的交流,营造公平、的健康的税收环境。截至2019年1月,我国对外正式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共111个,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6个。[6]阿富汗、马尔代夫、缅甸、约旦、黎巴嫩、伊拉克、巴勒斯坦、不丹、也门等国尚未与我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即意味着我国企业到缅甸等国投资面临无税收协定保障的风险。要健全“一带一路”网络,首先要从税收着手,一方面,应加强税收条款的内容比较,通过税收协定中的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征管互助等规定,有效加强协定双方的征管合作,进一步降低签约双方的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沿线各国的区域合作总体呈现出一种局部多样而整体松散的趋势[21]。因此,应督促“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顺应减税潮流,提高我国的税收行政效率,进一步降低我国的纳税时间,打破我国对外投资的税收壁垒,推动多层次、差异化的税收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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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作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1]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1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普华永道,《2018年纳税报告》
[4] 资料来源:人社部,2019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
[5] 资料来源:财政部,2019年财政收支情况。
[6] 资料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
本文已收入《中国税收教育研究报告(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