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蓉 林志建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成长,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实现了从无到有、由少变多的转变。当前,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构成部分。同时,财产性收入对总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率越来越高,财产性收入对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已不容忽视。本文采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考察我国居民各项收入差距以及对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率,研究发现,财产性收入对我国基尼系数贡献率逐年增高,2017年达到了11.6%,并且对总收入的基尼弹性系数为正;租金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范畴,对基尼弹性系数依然为正;通过对财产性收入中各分项收入的测算,发现租金收入纳入综合收入之后,其基尼系数有所下降。改变财产性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需要拓展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的渠道,同时优化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加强对财产租赁收入和房产投资收入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 财产性收入 租金收入 个人所得税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居民收入水平也得到大幅度提高。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更多家庭拥有财产性收入固然可以提高收入水平,同时优化收入结构,但是财产性收入份额的提高能否达到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呢?
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呈现出高速增长和来源丰富化两个特点。近十多年来,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均在10%以上,均高于家庭其他项目收入的增长速度,而且财产性收入内部来源更趋于多样化,由原来较为单一的金融资产中的存款利息收入,逐渐演变为现在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收入并重的状态,既有投资种类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基金、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等,也有快速增长的非金融资产如房屋、商铺和耐用品的转让所得、租金收入等。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能够起到纠正家庭收入结构失衡的作用。然而,根据《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7》统计数据,我国最富有的1%家庭占据了全国约33%的财富;相比之下,最贫穷的25%家庭却只占有全国财富的1%左右。由于财产性收入具有“马太效应”的内在增长机制,通过居民富余的财产投资,达到“钱生钱”、“物生钱”的目的(金双华,2013)。2016年我国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73,并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1]。财产性收入过度增长和集中,可能导致食利阶层的出现。近20年房市的暴涨和股市的暴涨暴跌,进一步加速扩大了财产性收入差距。孔子在《论语》中对收入差距的表述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与孟子对财产分配重要性的观点:“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基本一致,认为过大的收入差距可能会导致居民缺乏奋斗的动力,对经济发展起到负向影响,并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由于我国初次收入分配更注重效率,从而可能导致初次收入分配即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而我国税制对居民收入再次分配的功能有限。我国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主要还是注重效率,而偏离了公平原则[2]。首先,财产性收入税收政策缺乏弹性,且税负较低、税率单一。回顾我国个人所得税历次改革,很少对与财产性收入相关的个税政策进行修订。自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来,针对财产性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几乎没有变化,与金融资产相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直使用20%的比例税率,非金融资产相关的房屋租赁和转让所得采用10%的比例税率,相比于劳动收入所得采用最高45%的累进边际税率,我国财产性收入边际税率较低,且税率单一,收入调节功能较弱。其次,财富税的缺失,是导致财产性收入增长过快,差距崎高的重要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目主要包括十一项,其中并不包括农业经营所得、公开市场上的股票转让所得等等,同时财产隐性收入并未纳入征收范围、遗产税和房产税也未开征,财产性收入相关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导致家庭财产性收入的集中率越来越高(宁光杰等,2016;迟巍和蔡许许,2012)。
财产性收入差距只有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才能不影响居民努力奋斗的动力又不至于过度拉大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当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之后,财产性收入将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财产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可以达到10%以上。因此,在发达经济体中,财产性收入差距引起了众多学者的研究,其中Tormalehto(2007)研究结果认为,OECD国家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远高于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Pryor(2006)采用美国家庭微观数据测算家庭收入差距,发现财产性收入是对家庭可支配收入差距贡献度最高的因素。Davies和Shorrocks(1999)的研究显示, 发达国家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 而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则在0.5-0.9之间。国内学者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其中宁光杰(2014)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1数据,测算出中国家庭财产和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714和0.907,以及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0.621。
在市场经济下,财产性收入需要财产通过市场交易后才能实现货币化。表1展示了不同国家在人均GDP处于不同水平时财产净值不平等程度,发现随着人均GDP水平的提高财产净值的基尼系数也在提升[3]。当财产集聚在少数人手中,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拥有大量财产的家庭其财产性收入将进一步增加,财富的“马太效应”将使得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刘江会和唐东波,2010)。在1988到2009年期间,我国财产性收入集中率从0.595攀升到0.725(迟魏和蔡许许,2012),根据宁光杰(2014)测算结果,并结合国外的研究经验可以推断,我国财产性收入差距应该处于高位, 2010年之后我国财产性收入基尼系数可能高达0.8以上,与发达国家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在0.5-0.9之间相比,显然我国财产性收入基尼系数处于极高的位置。因此,探讨我国财产性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并试图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才能最终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完善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的政策目标。
表1 财产分布比较分析
|
韩国(2002) |
日本(1984) |
法国(1986) |
美国(1983) |
人均GDP(万美元) |
0.4748 |
1.1 |
1.36 |
1.55 |
Gini(财产总净值) |
0.58 |
0.52 |
0.71 |
0.799 |
5%最富有占财产份额 |
31% |
25% |
43% |
56.1% |
资料来源:根据罗楚亮、李实等(2009)整理得出。
二、文献综述
2007年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财产性收入对居民收入的重要性后,学术界对财产性收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产性收入对居民收入的重要性。方和荣(2008)从收入分配理论出发,揭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陈建东等(2009)、刘杨和王绍辉(2009)认为财产性收入是居民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虽然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较低,但是其增长速度更快,是居民收入的新增长点。第二,财产性收入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李实等(2000)分析1995年城镇财产性收入差距不大,但是财产性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可支配收入差距,且有加速扩大的趋势。迟魏和蔡许许(2012)利用1998年-2009年统计局数据,对比财产性收入与其他收入分项的基尼系数,发现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最高,且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度迅速扩大。宁光杰等(2016)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的数据,分析财产性收入扩大的原因,发现家庭租金收入和金融投资收入是财产性收入扩大的主要原因。第三,影响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调查资料显示,近50%的城镇居民家庭财富由最高收入的10%家庭占有,而收入最低的10%家庭仅占城市居民家庭财富1%左右,认为财富差距是影响财产性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金双华(2013)认为税收对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调节效果不显著。宁光杰等(2016)认为城乡和地区差异、教育培训水平和风险偏好程度是影响财产性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
从税收调节视角研究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文献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产性收入税负测算。金双华(2013)认为财产性收入的有效税率累进性较弱、税负较低,且税收对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较小。第二,税收对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李文和王佳(2020)认为我国财产性收入税收政策应该由偏向效率原则转向公平原则,纠正财产性收入税收调节范畴缺失和税负偏低、税率单一的问题。卢洪友和彭小准(2019)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微观数据,对20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测算财产性收入税前税后的基尼系数,发现财产性收入的再分配效应仅有微弱的0.3%。第三,财产性收入税收制度的完善。韩海燕(2018)通过分析我国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演变过程,认为完善金融制度、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创新和税收制度可以有效改善财产性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金双华(2013)建议进一步完善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节收入差距的理想税制应当是综合所得税制度。
由上述文献可知,学界通常从财产性收入对居民收入重要性、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展开论述,并进一步研究影响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因素;有的基于税收调节的视角,主要研究财产性收入税负、税收制度对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有的就整个税收制度对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影响进行量化分析,最终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上述研究均偏向于理论上的探讨,但缺少对财产性收入差距影响的量化研究。本文基于前人对财产性收入的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家庭租金收入纳入劳动性收入进行综合征收,对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征收模式进行初步修正,实证检验家庭租金收入与劳动性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对财产性收入差距有何影响。研究结论对缩小财产性收入差距,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个人所得税与财产性收入分布现状
表2 我国居民分项收入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各分项比例 单位:%
|
人均可支配分项收入占比 |
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纳税额占比 |
项目 |
工资性收入 |
经营性收入 |
财产性收入 |
转移净收入 |
工资性收入 |
经营性收入 |
财产性收入 |
其他收入 |
2019 |
55.92 |
17.07 |
8.52 |
18.48 |
|
|
|
|
2018 |
56.08 |
17.19 |
8.43 |
18.31 |
71.93 |
6.73 |
19.97 |
1.37 |
2017 |
56.29 |
17.33 |
8.11 |
18.26 |
71.93 |
6.04 |
20.63 |
1.41 |
2016 |
56.48 |
17.71 |
7.93 |
17.88 |
70.30 |
6.16 |
22.07 |
1.48 |
2015 |
56.72 |
18.01 |
7.92 |
17.35 |
68.41 |
7.37 |
22.36 |
1.86 |
2014 |
56.63 |
18.51 |
7.87 |
16.99 |
68.28 |
9.14 |
20.60 |
1.98 |
2013 |
56.86 |
18.76 |
7.77 |
16.61 |
65.46 |
10.70 |
21.93 |
1.94 |
2012 |
|
|
|
|
64.40 |
11.79 |
21.80 |
2.09 |
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2019》和《中国税务统计年鉴2012-2018》统计得出。
我国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金融产品的利息、股息、红利和非金融产品的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收入,我国财产性收入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足10%,可能的原因是我国大部分家庭没有财产性收入。我国股票市场的参与率为8.8%,城镇家庭参与率为16.6%,参与正规金融市场的家庭也仅为11.5%(尹志超等,2015);2015年,我国城镇家庭住房自有率为91.2%,其中19.7%的城镇居民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然而,即使家庭金融市场参与率不高,拥有多套住房也属于少数,相比于2000年之前我国金融市场的规模依然扩大数百倍(李文和王佳,2020)。因此,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家庭金融资产在少数家庭资产中占比在大幅度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2012-2018年间我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年增长率为8.07%,而人均显性财产性收入的增长率为10.71%,2000年至今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是人均工资性收入的2.8倍左右[4]。表2统计了近十年间,我国居民各分项收入所占比重,发现我国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虽然不足10%,但是每年都在快速增长;同时结合《中国税务统计年鉴2012-2018》公布的个人所得税各分项收入,计算出家庭财产性收入纳税额占比达到20%左右,财产性收入所缴纳个税税额比重较高,但是由于财产性收入采用比例税率,无法对财产性收入较高者进行调节,可能导致财产性收入加大我国收入差距。
通过对我国宏观收入的描述,我国财产性收入占比在逐年提高,但是整体上占比偏低。本文借鉴《21世纪资本论》中收入分配表,采用微观数据分析我国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差距问题,主要衡量居民家庭收入中最上层10%、最下层50%分项收入变动情况。应用CHFS数据库分别计算出2011、2013、2015、2017年的财产性收入分配表。
表3 中国不同年份财产性收入分配表
年份 |
2011 |
2013 |
2015 |
2017 |
收入分组 |
前10% |
后50% |
前10% |
后50% |
前10% |
后50% |
前10% |
后50% |
总收入 |
51.84 |
3.09 |
40.52 |
11.77 |
36.71 |
13.45 |
38.30 |
14.39 |
财产性收入 |
73.51 |
5.05 |
64.39 |
8.52 |
73.25 |
6.56 |
83.84 |
2.18 |
金融资产收入 |
80.91 |
0.17 |
77.86 |
0.12 |
80.97 |
3.61 |
93.06 |
-0.06 |
非金融资产收入: |
70.37 |
7.13 |
57.89 |
13.25 |
56.18 |
13.08 |
63.01 |
7.22 |
-房屋租金 |
67.52 |
7.11 |
51.02 |
12.73 |
61.78 |
7.14 |
60.19 |
7.64 |
-土地租金 |
77.14 |
9.95 |
18.19 |
51.01 |
30.03 |
40.80 |
|
|
-车辆租金 |
88.35 |
1.47 |
|
|
|
|
|
|
-商铺租金 |
|
|
79.19 |
4.88 |
15.39 |
14.40 |
69.48 |
6.26 |
注:作者利用stata软件统计CHFS数据整理得出。
由表3收入分配表统计可知,家庭总收入中最上层10%的家庭占有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并稳定在40%左右,最下层50%家庭占收入比重逐渐增加。相比之下,财产性收入最上层10%家庭占据70%至80%的财产性收入,而最下层50%家庭财产性收入占比不足10%。可见,我国家庭财产性收入差距远比总收入差距更大,而且财产性收入差距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财产性收入区分为金融性资产收入和非金融性资产收入,虽然金融性资产收入差距更大,但是为培育金融市场、鼓励居民进入金融市场参与投资活动,对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实施的税收优惠较大,金融性资产收入的差距是当前需要承受的。非金融资产收入中主要由房屋租金、商铺租金、土地租金和车辆租金构成,房屋租金和商铺租金是非金融性资产收入的主要部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暴涨,投资性房产已经成为财产性收入重要来源。最上层10%家庭占据了60%以上房屋租金收入,最下层50%家庭的房屋租金收入份额不足10%;除了2015年,商铺租金收入差距远大于房屋租赁收入差距。相比之言,土地租金主要由农村居民获得,是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这值得鼓励和支持的。
基于上述讨论,本文研究财产性收入在我国收入差距中扮演何种角色,以及财产性收入内部不平等的现状,并进一步考察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否能够降低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差距中的贡献率,尝试探讨租金收入纳入综合征收的范围的可能。本文以下内容的安排如下:首先,选择自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在个税政策稳定期间测算我国居民家庭收入及其各项收入差距,其目的是检验个税政策能够对财产性收入差距起到调节作用;其次,选择(CHFS)2017微观数据,对城镇家庭收入按照2018年个税税制进行模拟测算,检验2018年个税税制对家庭各项收入差距的影响;最后,对2018年个税税制进行设计,将家庭租金收入纳入劳动性收入中统一进行综合征收,并按照现有的个税综合所得税率表计征。
四、我国居民分项收入对收入差距贡献度的测算
(一)不同收入来源对基尼系数的分解方法
本文使用基尼系数衡量居民收入差距,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对收入来源的划分方法,对整体基尼系数进行分解,考察财产性收入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率,本文采用Lerman 和Yizhaki 在1985 年提出的衡量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分解方法,其基本原理如下:
设定居民总体收入为一个n维向量,其中为第个样本的总体收入,又将样本总收入分解为k项,那么第k项分项收入在样本中也是一个n维向量。从而总体收入基尼系数的分解公式可以设定为:
(1)
表示样本总体基尼系数;表示第k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表示第k项收入的集中率[5]。那么,我们需要衡量第k项的收入对总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到底有多大,如果我们能够知道某项收入对总体收入基尼系数的影响程度,就可以针对该项收入进行有效调节;因此,下一步考察第k项收入对总体基尼系数的贡献率,可以使用来表示:
(2)
由此可见,如果第k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较大,且第k项收入集中率较高,其结果是第k项收入对总体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率也会较高。如果第k项收入比重较大,而集中率不高,对总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也比较大,而这种情况是较为理想的状态,因为分项收入占比较高,而集中率较低时,很大程度上说明总体基尼系数不会太高。由此,我们可以预想到第k项收入即使在总收入中比重不高,但是如果其集中率比较高,依然能够对总收入基尼系数产生重要影响,这类收入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
为了进一步描述分项收入变动对总体收入基尼系数变动的影响,即分项收入与总体基尼系数的动态关系,可以考察各分项收入的基尼弹性系数[6]:
(3)
表示第k项收入变动1%,总收入基尼系数将变动,当为负数时表示当第k项收入增加1%时,可以使总基尼系数降低;反之,当为正数时表示当第k项收入增加1%时,将使得总收入的基尼系数扩大。
(二)数据来源与变量说明
1.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采用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2013/2015/2017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简称CHFS)。该调查数据覆盖全国有代表性的家庭样本,包含了家庭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个人工资性收入。家庭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金融资产收入和非金融资产收入两类;金融资产收入包括了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股票交易和分红收入、基金买卖和分红收入、理财产品收入、债券交易和分红收入、衍生品交易收入、非人民币交易收入、贵金属交易收入、保险收入、其他金融资产收入和借出款利息收入。非金融资产包括房屋、商铺、土地、车辆的租金收入;经营性收入包括工商业经营净收入和农业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离退休工资、企业年金和失业保险金;家庭工资性收入包括家庭成员主要工作工资收入、兼职工作收入以及奖金收入(按家庭汇总成家庭工资性收入)。
表4 2017年家庭收入统计描述 单位:元
变量 |
样本量 |
均值 |
标准差 |
最小值 |
最大值 |
总收入 |
37408 |
69358.82 |
329947.8 |
-63000 |
60100000 |
工资性收入 |
23255 |
72070.29 |
82920.3 |
0 |
3240000 |
经营性收入 |
612 |
125160.6 |
198493.3 |
0 |
1500000 |
转移性收入 |
24353 |
26660.25 |
36061.03 |
0 |
1280000 |
财产性收入 |
12684 |
15194.33 |
543156.5 |
-134000 |
60000000 |
-资产租金收入 |
3056 |
19357.6 |
52417.2 |
0 |
1100000 |
-金融投资收入[7] |
6633 |
16991.28 |
738459.9 |
-134000 |
60000000 |
-借出款利息收入 |
6575 |
3173.36 |
126505.3 |
0 |
10000000 |
注:作者利用stata统计得出
表4描述了2017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中家庭收入的具体情况,显示家庭可支配收入均值为69358.82元。财产性收入均值为15194.33元,大概66%的家庭没有财产性收入,可以看出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属于少数。其中仅有3056个家庭拥有租金收入,金额达到19357.6元,有6633个家庭样本参与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收益的均值为16991.28元,属于民间借贷的借出款利息收入均值为3173.36元。经营性收入的家庭样本仅有612个,其均值达到125160.6元,获得转移性收入的家庭样本为24353个,几乎覆盖了65%的家庭,其均值达到26660.25元。
2.变量说明
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采用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提高个人免征额,由按月计征改成按年计征方式,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等。首先采用个税制度模拟测算出税前收入,并分解出个分项收入对总收入基尼系数贡献度的变化;个税改革确实减轻了家庭个税负担,但是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限(刘蓉和寇璇,2019)。因此,进一步的设想是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的税基,即将家庭财产性收入中的租金收入纳入劳动所得进行综合计征,初步探讨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制度可能。具体变量的处理如下:
(1)劳动收入税前的测算。(CHFS 2017)提供了个人税后工资收入、奖金和其他工作收入,还有个人已经缴纳的个税税额。由于数据中记录的个税纳税额不完整且偏低(叶菁菁等,2017),因此本文利用个税制度模拟计算出个人税前劳动收入所得,具体测算税前收入公式见附件[8]。
(2)2018年个人所得税下的税后收入。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个人税前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和专项附加扣除费用。首先,个人税前劳动收入由税前工资性收入、税前奖金收入和其他工作税前收入汇总得到;其次,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具体操作如下: ①子女专项附加扣除,利用数据库收集的户主子女信息,且在校读书的样本汇总得出家庭受教育子女数量,按照每人1000元/月,在配偶之间进行平摊;②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利用数据库收集的户主父母信息,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样本汇总得出家庭是否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并按照每月1000元进行扣除(考虑到绝大部分家庭均不属于独生子女,没有按照标准扣除2000元进行扣除);③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家庭中是否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或者住房租金,满足其一即可按照每月1000元进行附加扣除,本文将该部分附加扣除给予家庭中收入最高的成员,使得模拟测算的数据更符合实际纳税情况。④大病医疗附加专项扣除,按照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数据库中并没有单独列示家庭成员继续教育的费用支出情况,所以本文没有考虑该项附加扣除。
(3)本文尝试将财产性收入中的租金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部分,讨论租金收入纳入综合计征之后是否能够降低财产性收入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由于租金收入可以扣除相关扣除项目和修缮费用,本文按照每月800元作为租金收入的扣除费用,即年租金收入扣除每月800元的专项费用得到租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所得税对财产性收入和收入差距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财产性收入对家庭收入差距的影响
本节利用2013、2015、2017年三期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家庭收入数据进行基尼系数分解,删除了家庭分项收入为负值的数据,采用家庭人均收入进行衡量。2013年家庭人均收入基尼系数为0.611,2015年家庭人均收入基尼系数为0.577,2017年家庭人均收入基尼系数为0.579[9]。由此可见,我国自2011年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有限。表5分别对三期家庭收入数据进行基尼系数分解,可以发现以下几个事实特征:
其一,家庭工资性收入依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比达到65%左右;财产性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在逐年上升,但是占比不足10%;我国转移性收入逐年上升,在2017年所占比重达到25%左右,转移性收入是降低居民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可见我国正通过转移性收入调节收入差距。
其二,家庭工资性收入的集中率逐年下降,可能的原因是 2011年个税改革提高了个人工资性收入税前的费用扣除标准,并对税率表的级距和级数进行了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性得到提高,随着工资性收入纳税人数规模的扩大和居民工资性收入的增加,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岳希明等,2012)。相比之下,财产性收入的集中却是逐年提高,从2013年的0.7599到2017年的0.9044,可以看到财产性收入差距已经十分巨大,其原因可能是财产性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采用比例税率,不少财产性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相关纳税政策不完善,导致财产性收入存在大量的漏税和避税行为;再加上很多财产性收入实施免税政策,财产性收入差距之大就不足为奇了(李文和王佳,2020)。转移性收入的集中率逐年下降,与我国近年来实施的养老制度改革、医疗保险改革等政策相关,例如更多城乡居民可以获得养老保险金,获得政府转移性收入的家庭占比达到60%以上,国家推行统一的城乡转移支付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家庭转移性收入集中率,从而降低我国总体基尼系数(郭庆旺等,2016)。
表5 居民家庭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分解结果
2013年 |
分项收入占比 |
集中率 |
贡献率 |
基尼弹性系数 |
家庭工资性收入 |
0.6525 |
0.6002 |
0.6410 |
-0.0115 |
家庭经营收入 |
0.0946 |
0.6264 |
0.0970 |
0.0024 |
家庭财产性收入 |
0.0591 |
0.7599 |
0.0735 |
0.0144 |
家庭转移性收入 |
0.1938 |
0.5942 |
0.1885 |
-0.0053 |
2015年 |
分项收入占比 |
集中率 |
贡献率 |
基尼弹性系数 |
家庭工资性收入 |
0.6336 |
0.5581 |
0.6125 |
-0.0211 |
家庭经营收入 |
0.0589 |
0.5282 |
0.0539 |
-0.0050 |
家庭财产性收入 |
0.0727 |
0.8149 |
0.1027 |
0.0299 |
家庭转移性收入 |
0.2348 |
0.5680 |
0.2310 |
-0.0038 |
2017年 |
分项收入占比 |
集中率 |
贡献率 |
基尼弹性系数 |
家庭工资性收入 |
0.6460 |
0.5384 |
0.6010 |
-0.0453 |
家庭经营收入 |
0.0295 |
0.8324 |
0.0423 |
0.0129 |
家庭财产性收入 |
0.0743 |
0.9044 |
0.1160 |
0.0418 |
家庭转移性收入 |
0.2502 |
0.5573 |
0.2407 |
-0.0094 |
注:作者使用stata统计得出,采用全样本数据。
其三,工资性收入对我国基尼系数的贡献率最大,维持在60%以上,根据公式(2)可以知道分项收入占比与集中率是决定基尼系数贡献率的因素,虽然工资性收入在其他三项收入中集中不算高,但是其占比最高,所以其贡献率最大;财产性收入的贡献率维持在10%左右,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财产性收入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逐年扩大,不仅是财产性收入占比不断提高,还与其崎高的集中率相关;转移性收入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达到20%以上,家庭经营性收入贡献率较低,不足5%。因此,我们不仅要积极的调节工资性收入差距,同样要关注集中率逐年提升的财产性收入,避免财产性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其四,从各分项收入的基尼弹性系数分析,发现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基尼弹性系数均为负值,说明增加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均可以降低总收入的基尼系数,对收入差距起到缓解作用;相比之下,财产性收入的基尼弹性系数为正,且逐年扩大,2017年财产性收入的基尼弹性系数为0.0418,说明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会加大居民总收入差距。
此外,本文利用CHFS2017的城镇样本单独进行基尼系数分解,发现财产性收入占比达到8.5%,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达到了14.1%,基尼弹性系数为0.055,说明城镇家庭财产性收入对总收入基尼系数影响更大,这与城镇家庭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有关。通过上述对基尼系数的分解后,本文认为财产性收入对基尼系数的影响已经不容忽视,应该对我国财产性收入进行必要调节,以控制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扭转我国总收入基尼系数居高不下的态势。
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其中将劳动性收入统一进行综合征收,其他项目依然保持分类计征方式,下文将尝试将家庭租金收入与劳动性收入进行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证分析城镇家庭租金收入纳入综合征收的可能性,以及最终对收入差距的影响。
(二)租金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模式的实证分析
本小节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 2017)数据,模拟城镇家庭租金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前后,家庭各分项收入差距分解结果的变化,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数据[10]。
表6 城镇家庭分项收入差距的分解结果——个人所得税影响
(1) |
税前分项收入差距分解(G=0.5459) |
2017年 |
分项收入占比 |
集中率 |
贡献率 |
基尼弹性系数 |
家庭工资性收入 |
0.6012 |
0.5240 |
0.5895 |
-0.0243 |
家庭经营收入 |
0.0724 |
0.8403 |
0.0583 |
0.0396 |
家庭财产性收入 |
0.0833 |
0.8745 |
0.1350 |
0.0506 |
家庭转移性收入 |
0.2431 |
0.4548 |
0.2182 |
-0.0406 |
(2) |
2018年个税税制下税后分项收入差距分解(G=0.5346) |
2017年 |
分项收入占比 |
集中率 |
贡献率 |
基尼弹性系数 |
家庭工资性收入 |
0.6161 |
0.5095 |
0.5872 |
-0.0290 |
家庭经营收入 |
0.0289 |
0.8009 |
0.0432 |
0.0144 |
家庭财产性收入 |
0.0841 |
0.8753 |
0.1377 |
0.0536 |
家庭转移性收入 |
0.2709 |
0.4577 |
0.2319 |
-0.0390 |
(3) |
租金收入纳入综合计征的税后分项收入差距分解结果(G=0.5342) |
2017年 |
分项收入占比 |
集中率 |
贡献率 |
基尼弹性系数 |
家庭工资性收入 |
0.6154 |
0.5089 |
0.5868 |
-0.0293 |
家庭经营收入 |
0.0289 |
0.8010 |
0.0439 |
0.0144 |
家庭财产性收入 |
0.0848 |
0.8634 |
0.1374 |
0.0538 |
家庭转移性收入 |
0.2709 |
0.4575 |
0.2319 |
-0.0389 |
注:作者使用stata统计得出,采用城镇样本数据。
2018年的个税改革大幅度的降低了劳动性收入的税负,也使得我国个税纳税人规模急速下降,但是并没有能显著降低我国基尼系数,其原因在于我国纳税人数占比偏低,税负较低和税基较窄有关。表6中的(1)和(2)展示了在税前和税后居民分项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分解结果,税前总收入基尼系数为0.5459;2018年新个税税制下的税后基尼系数为0.5346。2018年个税制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总收入基尼系数,但是下降幅度有限。从分项收入集中率看,工资性收入的集中率税前为0.5240,税后下降到0.5095,可见将劳动性收入统一进行综合征收,并考虑了基于家庭异质性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后,可以有效降低家庭工资性收入差距;本次税改并没有涉及财产性收入,因此财产性收入依然采用比例税率,税前和税后财产性收入的集中率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财产性收入对总收入的基尼系数贡献率不减反增,由此可见当前对财产性收入使用比例税率进行征收,对改善家庭财产性收入差距没有实质性作用。
接下来,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家庭租金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一并采用综合计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王德祥和刘中虎,2011)。本文对2018年个人所得税制中综合计征的范围扩大为劳动性收入和家庭租金收入,即将家庭租金收入与劳动性收入平等对待,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标准费用后,采用2018年劳动性收入的税率表计征个人所得税。表6中(3)租金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之后,总收入基尼系数为0.5342,相比租金收入单独采用比例税率下总基尼系数有所下降;财产性收入集中率为0.8634,相比采用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性收入集中率有小幅度的下降,可能是租金收入采用与劳动性收入相同的累进性税率表后,对租金收入较高的家庭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可见将财产性收入中的租金收入纳入劳动性收入后,一定程度上有效调节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并降低总收入基尼系数。
(三)财产性收入差距内部分解——租金收入纳入综合征收模式前后对比分析
接下来,本文进一步讨论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内部的差距程度,将财产性收入划分为租金收入、金融投资收入和借出款收入三项。其中,租金收入主要包括住房出租和商铺出租收入;金融投资收入包括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股票交易和分红收入、基金买卖和分红收入、理财产品收入、债券交易和分红收入、衍生品交易收入、非人民币交易收入、贵金属交易收入、保险收入、其他金融资产收入;借出款收入主要包括了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根据表7对财产性收入的分解结果可知,租金收入和金融投资收入占据了家庭财产性收入90%以上的比重,各项财产性收入的集中率相差不大,集中率普遍高于0.9,说明财产性收入普遍集中于少数家庭;从分项收入对财产性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率看,租金收入和金融投资收入的贡献率均到达45%以上,因此预期通过调节这两项收入的不平等程度可以有效降低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程度;由于财产性收入中各分项收入的集中率均比较高且相近,因此各分项收入的基尼弹性系数都比较低,其绝对值不到0.01;进一步将租金收入纳入综合劳动收入后,租金收入的集中率有所下降到0.8719,其下降幅度有限,说明将租金收入进行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后,确实对财产性收入差距有一定的缩小作用,但是由于获得财产性收入人数较少,导致个人所得税对其调节作用有限。
表7 城镇家庭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分解结果
财产性收入分项计征个人所得税 |
财产性收入 |
分项收入占比 |
集中率 |
贡献率 |
基尼弹性系数 |
租金收入 |
0.4597 |
0.8987 |
0.4554 |
-0.0077 |
金融投资收入 |
0.4557 |
0.9120 |
0.4579 |
-0.0010 |
借出款收入 |
0.0846 |
0.9298 |
0.0867 |
0.0015 |
租金纳入综合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租金收入 |
0.4332 |
0.8719 |
0.4244 |
-0.0088 |
金融投资收入 |
0.4909 |
0.8960 |
0.4943 |
0.0034 |
借出款收入 |
0.0759 |
0.9535 |
0.0813 |
0.0054 |
注:作者使用stata统计得出,采用城镇样本数据。
通过对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分解结果可知,如果要降低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程度对总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率,可以从降低租金收入和金融投资收入的不平等程度着手。我国个人所得税对财产性收入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个税政策,财产交易、租赁所得、金融投资收益均采用分项类征收的模式,使用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当期,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完善,正处于培育长期投资和置产兴业的阶段,也是为了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需要,按照国际上对金融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用计征方法,我国对金融投资收益采用20%的比例税率是比较适宜的(王德祥和刘中虎,2011)。相比之下,我国居民非金融资产收益,比如房屋交易和租金收入依然采用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借鉴税收制度较为成熟国家对租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我国租金收入相关的个税政策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可能,将租金收入纳入综合征收模式是较为合理的计税方式
由于我国当前房屋等财产租赁收入,在征收上处于纳税遵从度不高的窘境,租金收入纳税额度占个税收入比重不高,其原因在于财产的租金收入所涉及的税制较为复杂、收入较为隐蔽、征管的难度较大所致(包子川,2000)。如果能够提高财产租金收入的纳税遵从度,将租金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势必可以更为有效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调节对象是中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历次改革主要以降低中等收入人群的个税负担,适当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税负为辅。家庭财产性收入逐渐成为高收入人群主要收入来源,已经成为高收入群体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本文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可以通过进一步规范家庭财产性收入,特别是财产租赁收入和房产投资收入的个税征收方式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1.自2011年个税改革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维持在国际基尼系数警戒线之上,个税改革并没有能够扭转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处于高位的态势。通过对家庭分项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分解后,发现自2011年以来,财产性收入集中率逐年上升,对总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率同样逐年增高,而且财产性收入与总收入基尼弹性系数为正,说明随着财产性收入所占总收入比重越高,将来基尼系数有可能会更进一步提高,扩大我国居民收入差距。
2.基于2018年个税制度,我国基尼系数在税改后并未显著降低,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我国居民工资普遍不高、纳税人占比不高、税基过窄等原因,造成我国个税制度的收入调节作用有限;另一方面是除了劳动性收入采用综合征收之外,其他应税收入均采用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比如家庭财产性收入依然采用比例税率计征。
3.将租金收入和劳动性收入统一采用综合计征个税,模拟测算的结果发现财产性收入集中率有所下降,但是下降幅度有限。可能的原因是当前我国租金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大多属于隐性收入,造成财产性收入纳税人规模偏低,如果提高对高收入群体租金收入的征管力度,将会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调整更为显著。
(二)政策建议
1.加大个人所得税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力度。首先,合理设计财产性收入的累进税率体系;其次,在抵免环节设置勤劳抵免(即我国费用扣除标准),劳动收入可以进行抵免,而纳税人年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资本性收入超过一定限额,不享受抵免,抵免限额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可以每年进行调整。财产性收入设定抵免限额既可以鼓励中低收入群体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又可以加大对富裕群体财产性收入的调节作用。
2.提高我国财产租赁收入的征管力度,当前我国具有二套房以上家庭所占比例达到20%左右,租金收入的个税纳税额比例却不到个税收入总额的10%。我国个税制度设置了租金附加专项扣除,寄希望于能够规范我国房屋租赁市场,但是租客和户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多数是私下租赁行为,税务部门对户主租赁行为的征管成本极高,形成了当前租金收入税额偏低的现实。现阶段可以通过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建议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写个人租赁信息,使得房屋租金收入来源更加透明,便于税务部门征管。
3.建议在当前劳动性收入综合征收个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将租金收入纳入综合征收的范畴,既可以在不大幅度修改当前个税制度的前提下,增加综合征收的税基,也可以使得我国在对租金收入征收个税时考虑家庭异质性,保证个税制度的公平性。
4.对投资性房产收入适时征收房地产税,对股票投机收入征收资本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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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作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财税学院)
[2] 我国财产性收入调节对公平原则的偏离体现在税收调节范畴存在缺失和财产性收入总体税负偏低(李文和王佳,2020)
[3] 其中美国自1983年至2001年期间财产净值的不平等程度在不断扩大。
[5] 集中率的计算与基尼系数的区别是其计算指数的排序是依据总收入排序得来,而不是按
第k项收入自身的排序计算基尼系数,因此又称之为伪基尼系数(Pseudo-Gini Coefficient)。
[7] 金融投资收入包括了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股票交易和分红收入、基金买卖和分红收入、理财产品收入、债券交易和分红收入、衍生品交易收入、非人民币交易收入、贵金属交易收入、保险收入、其他金融资产收入。
[9] 本文考虑城乡购买力的差异后,估计的总体基尼系数变化不大;同时,与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12月发布的基尼系数0.61接近。
[10] 本文模拟个税对财产性收入影响的处理仅考虑城镇家庭样本,下文处理同样只考虑城镇样本。
本文已收入《中国税收教育研究报告(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