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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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结构与经济发展质量:实证检验及税制结构优化
作者:发布日期:2022-03-24点击数:

何辉 刘聪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其首要任务是推动经济质量的提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同时,也需形成相适的税收制度,以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在此背景下,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以全要素生产率作为经济发展质量的衡量指标,以工具变量法对税制结构与经济发展质量的关系进行检验,以解决模型的内生性,并进一步将样本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进行分类,以更好的研究税制结构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异质性影响。

关键词:税制结构、经济发展质量、工具变量法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突飞猛进,从1978年仅占全球比重的1.75%,到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90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中国经济发展的成绩举世瞩目。但经济发展的数量与质量呈现出了明显的不一致性,以粗放型经济发展对环境、资源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这样的发展模式难以持续。我国目前还存在着能源、原材料消耗总量偏高,地区发展差距偏大等问题。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是根据我国发展条件和发展阶段变化做出的重大判断。高速增长仅仅指经济总量的增长,而高质量发展是为了推动经济质量的提升。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意味着“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集约型经济增长,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高质量发展,不仅要求提高效率,同时也强调形成相关政策等体系建设与改革,以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这其中就包含着税收制度改革。税收政策是政府为实现某些预定目标,以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为指导方向,来调节国家经济运行。所以,税收政策与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目标密切相关。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与之相适的税收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一轮的税收政策改革,包括“营改增”,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环境保护税等,这一系列措施的陆续实践,无不体现着税收制度改革已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至此,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税制改革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文献综述

对于经济发展质量的衡量,不同学者也基于不同方面做出了衡量,其原因在于高质量发展的概念所牵涉的内容相当广泛,内涵极为丰富。因此,很有必要梳理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定义,以把握其深刻内涵。

高质量发展, 是高效、公平、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协调发展,其目标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张军扩(2019))。从微观角度解释,主要体现加快市场供需匹配效率(王进富(2018)),从宏观角度解释,依靠创新提高整个社会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而使经济有可持续增长的动力(张治河(2019))。因此,在构建经济发展质量的指标时,多数学者选用全要素生产率,用以衡量经济发展质量(吴敬琏(2015)、蔡昉(2017)、孙英杰(2018)、徐现祥等(2018)、詹新宇(2019)等),同时,世界银行等权威机构也对全要素生产率作为衡量经济发展质量的指标做出了合理解释。在全要素生产率的计算上,主要采用两种方法,DEA-Malmquist指数法(孙英杰(2018))和索洛余值法(詹新宇(2019))。还有一部分学者以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入手,从不同维度选取指标计算经济发展质量(钟学义 (2001)、钞小静 (2009)、詹新宇和崔培培 (2016)等)。

对于税制结构和经济发展质量的关系,目前研究成果有限。目前学者研究了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划分的税系结构的影响,其结论为税系结构与经济发展质量存在非线性关系。孙英杰(2018)认为税系结构与经济发展存在单一门槛效应,税系结构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詹新宇(2019)的实证结果表明税系结构与经济发展质量呈现出U型、倒U型的关系,并受到地区发展差异的影响。

综上,关于税制结构对经济发展质量影响的研究,目前研究成果有限,因此深入研究税制结构对经济发展质量影响是具有意义的。首先,关于经济发展质量的衡量,目前大多学者选用全要素生产率作为衡量指标,本文将借鉴目前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全要素生产率衡量经济发展质量。其次,在已有文献关于税制结构对经济发展质量影响的研究中,由于学者已得出税制结构和经济发展质量的关系是非线性的,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可能存在内生性,因此本文在实证分析时,将采用工具变量法,并进一步将样本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进行分类,以更好的研究税制结构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异质性影响。

三、实证设计

1)模型设定

本文采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并以希克斯中性为假设前提,相应的生产函数如下:

1

其中,Q为产出,即地区生产总值;A为在资本和劳动投入水平不变时产出增加的部分,通常指“技术进步”,即全要素生产率;K为资本投入;L为劳动投入。

本文参考李健(2015)和孙英杰(2018)等人的做法,假定A是一个多元组合,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其中就包括税制结构的影响,即:

2

式中,TAX代表税制结构,A0代表影响技术进步的其他因素。将式(2)和式(1)联立,即可得到:

(3)

将式(3)取对数,可得:

 (4)

基于式(4),考虑到影响技术进步(A0)的因素有经济发展水平(GDP)、对外开放程度(OPEN)、产业结构变动(IND)和政府行为(GOV)等,本文构建计量模型如下:

(5)

其中,TFPit为全要素生产率,TAXit表示税制结构。

2)计量方法

本文模型含有内生性,其内生性问题主要来源于经济发展质量和经济发展水平互为因果的影响。本文模型中经济发展质量用全要素生产率来衡量,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生产效率及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进而促进技术发展,推进产业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反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会带来生产技术的进步,提高效率,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由于可能存在此互为因果的内生性,会导致估计结果有偏差,间接影响核心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而无法保证实证结果的可靠性。

因此,本文在估计方法选择上,选用工具变量法(二阶段最小二乘法)来修正内生性的问题。在工具变量的选择上,对于面板数据,本文考虑使用内生变量的滞后期作为工具变量。

3)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本文选取全要素生产率(TFP)作为被解释变量,并采用索洛余值法计算。核心解释变量为税制结构:直接税和间接税。在控制变量的选取上,参考其他学者所考虑的因素,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选取控制变量:经济发展水平(GDP),选用各地区人均GDP的增长率用以表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即对人均GDP取对数后进行一阶差分;对外开放程度(OPEN),选用各地区进出口总额与GDP的比值来衡量;产业结构变动(IND),选用个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与GDP的比值来衡量;政府行为因素(GOV),选用各地区政府财政支出与GDP的比值来衡量。

1 变量类型、名称与定义

指标

变量名称

定义

被解释变量

全要素生产率(TFP)

索罗余值

解释变量

税制结构

直接税(ZTAX)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总税收

间接税(JTAX)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总税收

控制变量

经济发展水平(GDP)

ΔLN(人均GDP)

对外开放程度(OPEN)

进出口总额/GDP

产业结构变动(IND)

第三产业增加值/GDP

政府行为因素(GOV)

财政支出/GDP

本文选用2003年至201830个省份[1]的面板数据,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中国税务年鉴》、中经网统计数据库以及各省统计年鉴。为减少极端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本文对其在0.025的水平下进行了缩尾处理。由于本文面板数据时间维度小于截面,属于短面板,故不再进行单位根检验。本文数据的主要统计特征如下表:

2 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Variable

Obs

Mean

Std. Dev.

Min

Max

TFP

480

0.0078442

0.0266272

-0.0802007

0.0791312

ZTAX

480

0.3032989

0.0834506

0.1455608

0.6667894

JTAX

480

0.6705544

0.0889596

0.3213991

0.8525428

GTAX

480

0.059335

0.0156459

0.0264847

0.1380935

GDP

480

0.1197027

0.0634276

-0.252100

0.3038101

OPEN

480

0.3165711

0.3874848

0.0168303

1.784300

IND

480

0.4334176

0.0906527

0.2830291

0.8172755

GOV

480

0.2111519

0.0948557

0.0791763

0.6268504

4)实证分析

1.基准回归结果

3 税制结构基准回归估计结果

变量

直接税

间接税

FE

IV-2SLS

FE

IV-2SLS

ZTAX

0.2745175

(9.04)**

0.0576988

(1.71)*



JTAX



-0.2310042

(-7.62)**

-0.083267

(-2.23)**

GDP

0.1600891

(7.93)**

0.4004058

(5.48)**

0.179307

(7.92)**

0.3963455

(5.60)**

OPEN

0.247963

(2.60)**

0.29835

(3.09)**

0.0002942

(0.03)

0.0243738

(2.63)**

IND

0.651972

(2.25)**

0.2833272

(6.49)**

0.536199

(1.77)*

0.275549

(6.77)**

GOV

0.1265698

(3.98)**

0.1275401

(2.38)**

0.0464969

(2.96)**

0.0342148

(1.78)*

C

-0.1591972

(-9.92)**

-0.2078526

(-5.33)**

0.1023097

(3.31)**

-0.1121527

(-3.59)**

Prob F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R²

0.3640


0.3389


N

450

360

450

360

Cragg-Donald Wald F


11.567


12.441

Sargan


0.2683


0.2563

Hausman test

0.0000

0.0000

注:括号内为Z统计值,***分别表示在显著水平5%10%下显著。豪斯曼检验的原假设为“H0:所有解释变量均为外生”。

从直接税的工具变量检验结果来看,弱工具变量的检验结果(Cragg-Donald Wald)的F值为11.567,一般认为当F值大于10时,则可拒绝“存在弱工具变量”的原假设。过度识别检验(Sargan)的P值为0.2683,接受“所有工具变量都是外生”的原假设。豪斯曼检验的P值为0,拒绝“所有解释变量均为外生”的原假设,应当选用工具变量法。从估计结果看,直接税与经济发展质量呈正向影响,即直接税占总税收比增大,将促进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直接税通过影响个人和企业的收入分配,一方面调整个人的消费结构和收入差距,另一方面调整企业的生产结构和投资策略,实现产业结构优化、改善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提升产品质量、投资效率、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从控制变量来看,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程度、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政府支出都与经济发展质量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

间接税的工具变量检验结果也符合条件,应当选用工具变量法的结果。从估计结果看,间接税目前与经济发展质量呈负向影响,即间接税占总税收比增大,不利于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一方面,对消费者而言,间接税通过价格机制作用到商品价格中,降低其实际购买力,进而对消费产生了影响,并最终作用到总需求上,抑制了需求,不利于结构调整;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间接税较高的比重可能增加了企业运营资金的压力,相对降低了企业研发及更新设备的资金,不利于企业升级、转型。从控制变量来看,其与经济发展质量的关系表现为正相关。

2.稳健性检验及异质性分析

1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经济发展质量是一个连续型变量,可能存在惯性趋势,因此在式(5)的基础上,引入经济发展质量的滞后一期,构建动态面板模型如下:

(6)

为解决内生性问题,选用广义矩阵估计方法,包括差分GMM和系统GMM,以得到较为准确的估计结果,回归结果如下表4

4 税系结构稳健性回归估计结果

变量

直接税

间接税

差分GMM

系统GMM

差分GMM

系统GMM

ZTAX

0.0311837

(2.63)**

0.0111914

(0.98)



JTAX



-0.0441129

(-4.45)**

-0.0476999

(-5.29)**

TFP(-1)

0.3898271

(21.57)**

0.3496942

(32.70)**

0.3908615

(22.56)**

0.3315267

(35.58)**

GDP

0.2603763

(44.46)**

0.2299357

(37.72)**

0.2701531

(47.39)**

0.2445313

(33.43)**

OPEN

0.0122325

(1.93)*

-0.0056187

(-1.66)

0.0065211

(1.12)

-0.0043673

(-1.29)

IND

0.2388105

(17.76)**

0.1864521

(11.75)**

0.2204098

(16.46)**

0.1774847

(13.31)**

GOV

0.1118668

(6.68)**

0.0936403

(8.84)**

0.1044011

(6.80)**

0.0901996

(8.07)**

C

-0.1612774

(-24.98)**

-0.119696

(-18.25)**

-0.1124725

(-9.46)**

-0.0825629

(-7.29)**

Prob F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N

390

420

390

420

AR(1)

0.0002

0.0002

0.0002

0.0002

AR(2)

0.2490

0.1934

0.2381

0.1918

Sargan

0.8266

1.0000

0.7944

1.0000

注:括号内为Z统计值,***分别表示在显著水平5%10%下显著。

从稳健性检验结果看,直接税和间接税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影响与基准回归结果无异。在不同模型和计量方法下的结果相同,证明估计结果较为稳健,直接税与经济发展质量呈正相关,而间接税则不利于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进一步验证了上文分析的可靠性。从经济发展质量的滞后期看,经济发展质量具有显著的惯性趋势,上期经济发展发展质量的提高,会进一步引起当期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这也符合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在逐年稳步提升的现状。从控制变量结果来看,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变动以及政府行为也都与经济发展质量表现为显著的正向关系。

2)异质性分析

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均,发展方式不同,为更好考察税制结构在不同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影响,本文按照国家发改委以及大多学者的方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将样本划分为东、中、西部三部分[2],以检验估计结果是否稳健,并对异同进行异质性分析。直接税在不同地区的估计结果见表5,间接税在不同地区的估计结果见表6

5 直接税不同地区估计结果

直接税

变量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FE

IV-2SLS

FE

IV-2SLS

FE

IV-2SLS

ZTAX

0.22573

(4.28)**

0.16006

(2.20)**

0.31844

(5.16)**

0.39635

(5.10)**

0.25800

(5.63)**

0.31823

(4.79)**

GDP

0.08658

(2.10)**

0.59231

(3.13)**

0.35786

(8.83)**

0.61200

(8.92)**

0.18767

(6.00)**

0.59054

(8.34)**

OPEN

0.01143

(0.93)

0.00603

(0.38)

0.02741

(0.42)

-0.22771

(-2.76)**

0.39896

(1.02)

0.00913

(0.18)

IND

0.15777

(2.39)**

0.46727

(3.32)**

0.10550

(2.39)**

0.27436

(5.56)**

0.05964

(1.31)

0.37954

(5.31)**

GOV

-0.08810

(-0.81)

-0.10541

(-0.72)

0.42647

(4.44)**

0.23554

(1.94)*

0.11746

(3.11)**

0.12909

(2.45)**

C

-0.13095

(-3.84)**

-0.30402

(-3.37)**

-0.24789

(-10.79)**

-0.29545

(-9.00)**

-0.13506

(-5.92)**

-0.32746

(-7.53)**

Prob F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R²

0.2647


0.6555


0.4221


N

165

154

120

104

165

154

Cragg-Donald Wald F


11.334


25.535


33.805

Sargan


0.2653


0.2659


0.1488

Hausman test

0.0024

0.0000

0.0000

注:括号内为Z统计值,***分别表示在显著水平5%10%下显著。豪斯曼检验的原假设为“H0:所有解释变量均为外生”。

从直接税的分组结果来看,在不同样本地区中,直接税的结果同样较为稳健,直接税与经济发展质量呈显著正相关,进一步验证当前提高直接税比重,经济发展质量将提高,符合我国目前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结构改革目标。但对比不同地区的结果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直接税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影响程度不同,证明在不同地区,直接税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影响存在一定异质性。直接税在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系数对经济发展质量的系数更大,但在东部地区系数相对较小,这也符合目前学者得出直接税对经济发展质量影响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的结论。虽然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东部较弱,但通过近十多年的高速发展,发展水平也到了一定“高度”,并不会因为直接税对个人和企业收入的分配,抑制投资和消费,降低经济发展质量。再者,目前中部和西部直接税比重也相对较低,随直接税比重适当升高,对经济发展质量的促进力度会更大。而对于东部地区,直接税占比相对较高,此时笼统的提高直接税比重,虽然会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但是效率可能会较低。不同样本的差异性分析表明,如果未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差异性,一味的提高直接税比重,可能并不能带来经济发展质量的有效率的提高。所以,在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改革中,应兼顾个地区实际发展的情况,细化直接税的特性,有针对性的调整改革策略。

6 间接税不同地区估计结果

间接税

变量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FE

IV-2SLS

FE

IV-2SLS

FE

IV-2SLS

JTAX

-0.12924

(-3.44)**

-0.07090

(-1.08)

-0.17869

(-2.81)**

-0.33462

(-4.77)**

-0.25219

(-5.34)**

-0.33056

(-4.28)**

GDP

0.13736

(3.65)**

0.45260

(5.54)**

0.36548

(8.10)**

0.60066

(9.67)**

0.18994

(6.01)**

0.62006

(7.83)**

OPEN

-0.01020

(-1.04)

0.00179

(0.14)

-0.01251

(-0.19)

-0.27391

(-3.60)**

0.01737

(0.42)

-0.03117

(-0.54)

IND

0.50920

(6.57)**

0.36470

(4.68)**

0.10115

(2.61)**

0.20418

(5.73)**

0.01121

(0.24)

0.32848

(4.31)**

GOV

0.17224

(1.39)

-0.11553

(-1.92)*

0.26403

(5.47)**

0.09444

1.95*

0.35379

(1.91)*

0.03550

(1.33)

C

0.07989

(3.71)**

-0.13548

(-1.77)*

-0.03106

(-0.56)

0.83717

1.41

0.13676

(2.74)**

0.01438

(0.19)

Prob F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3962


0.6325


0.4185


N

165

143

120

104

165

154

Cragg-Donald Wald F


17.020


34.214


30.048

Sargan


0.1150


0.2611


0.0792

Hausman test

0.0000

0.0000

0.0000

注:括号内为Z统计值,***分别表示在显著水平5%10%下显著。豪斯曼检验的原假设为“H0:所有解释变量均为外生”。

间接税的分组结果表明,在不同样本地区中,间接税与经济发展质量表现为负相关,结果较为稳健。对比不同样本结果来看,同直接税结果一样,不同样本地区下间接税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影响程度不同,表现出了一定差异性。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中部、西部地区,间接税对经济发展质量的负面影响越大,而对于东部地区的负面影响相对较低。目前,中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东部地区较低,产业结构也较为单一,存在产能过剩问题,间接税比重也相对较高,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转型,因而对经济发展质量的负面影响越大。而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结构较为合理,生产效率较高,间接税比重也相对较低,相对而言,间接税对经济发展质量的负面影响也相对较小。间接税的异质性分析表明,针对不同发展水平及不同发展方式的地区,应有针对性降低间接税比重,以发挥间接税调整产业生产决策,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达到间接税与经济发展质量之间的平衡。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选用2003年至2018年的面板数据,对税制结构与经济发展质量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通过基准回归分析、稳健性回归分析以及划分不同样本地区的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

直接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而间接税对经济发展质量表现为负面影响,这与我国目前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理念是相符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均,直接税和间接税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影响也不同:(1)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如果笼统的提高直接税比重,可能会导致对促进经济发展质量的效率降低;降低间接税比重,对经济发展质量的负面影响也会变小。(2)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降低的地区,适当提高直接税的比重,能更有效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降低间接税比重,对经济发展质量的负面影响也会变得更弱。

(二)建议

第一,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这是我国目前的税制改革目标,实证也表明直接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而间接税对经济发展质量表现为负面影响,因此,应进一步优化改革策略,明确改革路径,以促进我国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进程。

第二,重视各地区的异质性,有针对性的安排税制结构。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降低的地区,适度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促进经济发展质量的力度更明显,而在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效果将会削弱。证明一味的提高直接税比重或降低间接税比重,都会降低政策的效应,因此,应在原有结构基础上,细化各税种的作用,合理搭配各税种的组合,因地制宜,调整各地区合理的结构区间,以发挥税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质量的做优效率。

 

参考文献:

[1]张军扩,侯永志,刘培林,何建武,卓贤.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和战略路径[J].管理世界,2019,(07):1-7.

[2]杨志勇.税制结构:现状分析与优化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4(06):10-14.

[3] 钞小静,任保平.中国经济增长质量的时序变化与地区差异分析[J].经济研究,2011,(04):26-40.

[4]徐现祥,李书娟,王贤彬,毕青苗.中国经济增长目标的选择:以高质量发展终结“崩溃论”[J].世界经济,2018,41(10):3-25.

[5]张治河,郭星,易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驱动机制[J/OL].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0):1-12.

[6]詹新宇,吴琼.税制结构变迁的经济增长质量效应研究——基于“五大发展理念”的视角[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8,(03):3-12.

[7]李绍荣,耿莹.中国的税收结构、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J].经济研究,2005(05):118-126.

[8]孙英杰,林春.税制结构变迁与中国经济增长质量——对地方政府税收合意性的一个检验[J].经济科学,2018(05):5-16.

[9]刘海庆,高凌江.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基于中国30个省级面板数据[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492-498.

 

作者工作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1] 考虑到西藏的特殊性,本文样本中不包含西藏。

[2] 东部地区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地区为经济发展水平次发达的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为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包括:广西、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本文已收入《中国税收教育研究报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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