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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间接税税负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
作者:发布日期:2022-03-22点击数:

杨志清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培育新增长点至关重要。对外直接投资作为投资的一种形式,能够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优化,推动我国经济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本文以2013-2018年的我国上市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数据为样本,研究母国间接税税收负担对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母国的间接税负与对外直接投资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且从2016年以来负相关关系更加明显。因此,应该加强减税降费的政策力度,积极推进间接税改革,释放企业的现金流,从而促进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关键词:间接税 实际有效税负 对外直接投资

 

一、引言

2013年我国对外投资流量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2016年对外投资流量在全球占比达10%2018年以来我国稳居对外直接投资第二大国。2020年,即使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国际投资缩水的大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流量仍达到1329.4亿美元,同比增长3.3%。这充分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产业链和供应链上的地位日益巩固,实力不断增强。对外投资本身是具有极大的经济效应的,在微观层面,毛其淋、许家云(2016)利用我国企业的生产和贸易数据,研究得出对外投资能够促进企业的新产品创新,从而能让企业制订更高的产品价格,从而提高企业加成率;赵云鹏、叶娇(2018)发现,对外投资所导致的产业集聚能够产生较大的外部效应,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甚至在社会效益层面,企业对外投资设厂并不会导致“产业空心化”,加具我国的就业问题,反而是我国对外投资次数越多,对国内的就业促进也越明显(李磊等,2016)。因此,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对外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新抓手。所以,研究企业对外投资的因素对促进我国对外投资规模至关重要。在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时,自然资源、市场规模、战略资产、制度背景都是主要的影响因素(文余源、杨钰倩,2021)。而在制度因素中,税收因素因其能够直接影响企业现金流,是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在企业缴纳的实际税负中,流转税和所得税是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方面。然而,受到Marshall( 1890)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的影响,传统及主流观点认为企业以负担直接税为主,大部分间接税通过转嫁而不由企业负担,因此大部分学者在研究税收因素对企业对外投资区位选择时直接将税负负担等同于间接税税负负担,将间接税税负直接忽略。即使近些年来我国正在经历着较大程度的税制改革,直接税的比重有所升高,但整体来说间接税比重仍然高于直接税比重,在探讨对外投资的区位因素时,应该将间接税负担考虑在内。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回顾

在一般均衡的分析框架下,学者们认为间接税能够在产业链中层层流转,因此大都假设间接税具有完全转嫁的效应。Vermaeten1995)等假设在间接税完全由消费者负担的前提下,研究了加拿大居民的税负归宿问题。岳希明(2014)等在研究我国的税收收入再分配效应时,同样设立税负转嫁假定这一研究假设,即以产品和服务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由消费者负担,而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等税中主要以企业负担,最终由资本所有者承担。然而,由于产品的供求关系以及企业议价能力等原因,导致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将全部间接税转嫁给消费者(苏国灿,2018)。尹音频、闫胜利(2017)将厂商的生产函数设定为不变规模的柯布道格拉斯函数,最终得出厂商的利润函数,测算出我国城镇居民的间接税负担比重达80%。苏国灿等(2020)在放宽各种假设条件,承认市场之间互相联系又考虑到税负不完全转嫁或超额转嫁的基础上重新构建间接税税负转嫁模型。在具体计算时将间接税层层分配(第一层直接由企业负担,第二层流入中间商品的价格,第三层直接由消费者负担)。最终得出:整体上看,企业承担了间接税的大部分,为70.29%,最终使用者仅承担29.71%。因此,不论税收转嫁比例最终达到多少,在间接税整体占比高,且间接税具有不完全转嫁性的前提下,在探究税收因素对企业对外投资区位选择时就需要将企业的间接税税负考虑在内。

现有研究税收与OFDI关系主要从母国和东道国两个角度出发。在东道国层面,Davies( 2003) 发现较高的东道国税负水平会让潜在境外投资者望而却步,使东道国丧失外商投资资金流入的机会。王永钦等(2014)研究发现中国OFDI存在明显的避税动机,如果东道国为避税天堂,则其会因较低的税率而对OFDI产生促进作用。对于研究母国税收政策对OFDI的影响:Caves(1996)研究发现母国的高税率会产生“挤出效应”,企业会通过迁移总部来逃避母国的高税率( GordonHines2002)。因为此时OFDI企业的境外税收成本要低于在境内生产经营的税收成本,企业为了减少税收负担而直接选择对外投资(陈胤默等,2019)。然而,来源于母国税收负担对企业OFDI其实存在双向异化的影响:一方面,母国的高税率会产生“挤出效应”,使国外税负更加具有区位优势,吸引企业外流,OFDI升高(李勃昕等,2019);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的“大本营”,母国高税率并不会使企业完全迁出母国,这样就导致因高税率而导致企业的自由现金流减少,现金流的减少会直接影响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资金,可能会使企业在客观上无力支撑OFDI投入。那么究竟双向异化效应中的哪种影响机制会占据主导?本文将探究母国税收负担对企业OFDI的正负向影响。

(二)研究假设

从之前学者们的研究可以发现,母国的间接税税负对上市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会产生完全相反的双向异化效应。文余源、杨钰倩(2021)在分析企业对外投资区位选择时,将企业主要考虑的因素总结为:自然资源、市场规模、战略资产、经济制度。作者猜想,如果企业在产生对外投资决策时主要的吸引力或考虑因素为经济政策,在税收领域即税收制度,而不将东道国的市场、自然资源、科技等因素重点考虑,那么企业在决策时更多会将母国与东道国的税率或税收负担进行比较,选择“低税率洼地”,即对外投资的动机主要为避税动机。该种动机反映了间接税税负与OFDI之间的正向效应。如果企业以抢占东道国的市场、获取高性价比的要素资本或者得到科技的聚集效应为对外投资动机,那么企业在决策时,如果母国的间接税税负降低,企业会有更多的现金流去完成对外投资,而较少的考虑税负之间的差异,因此该类型企业更加会体现出母国间接税税负对OFDI的负向效应。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母国间接税税负的降低抑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两者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

H2:母国间接税税负的降低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两者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由于本文研究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间接税对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为了尽量避免“营改增”时期对实证结果的干扰及影响,同时出于对对外投资数据获得的易得性,本文样本选取的时间范围节点为2013-2018年。为了排除其他异常值的干扰,本文剔除了如下企业:(1ST类企业(2)金融行业类企业(3)计算得出的有效间接税负担小于0的企业。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在上下 1%水平进行Winsorize处理,最终得到包含8061个样本企业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在数据来源方面,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原始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研究数据库中的关联公司基本文件,具体数据为手工整理所得,其余所有数据均来自 wind 数据库。

()模型设定及变量说明

参照了以往的文献,本文设计了如下模型进行假设检验:

OFDI=β0+β1Taxrate+β2Lev+β3Size+β4ROA+β5Liqty+Yeareffect+Industryeffect+β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OFDI,它衡量的是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总量,本文中使用手工整理的我国上市公司对外子公司存量作为代理变量;本文的解释变量为Taxrate,它衡量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间接税税收负担,本文使用企业全年缴纳的间接税总额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作为代理变量;另外,本文选取了资产负债率(Lev)、企业规模(Size)、资产收益率(ROA)、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Liqty)作为控制变量。主要变量的定义及说明见表1

本文使用豪斯曼检验对模型进行估计,最终选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并对标准误差进行了企业层面的群聚调整 (Cluster), 以避免常用估计方法对标准误差的低估。

1 主要变量的定义及说明

变量类型

变量名称

变量符号

变量定义

因变量

对外直接投资存量

OFDI

企业对外子公司存量数

自变量

间接税税收负担

Taxrate

间接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应税率

间接税税收负担=间接税税额/当期营业收入

控制变量

资产负债率

Lev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企业规模

Size

资产总额的对数

资产收益率

ROA

净利润/期末总资产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Liqty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当期营业收入

(三)描述性统计

2中的数据显示,上市公司OFDI平均对外子公司为4.395个,对外直接投资数量最多的上市公司在外子公司数量为39个,这表明上市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现象较为普遍。Taxrate的均值为4.18%,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间接税税负的均值为4.18%,这基本复合上市公司税收负担的比例,这初步说明本文对间接税的测算是较为客观的。其余,资产负债率的均值为44.2,企业规模的均值为22.56,资产收益率均值为6.25,经营自由现金流均值为0.0845,这些数值与其他论文的数值相当。

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变量

Mean

Std

Min

Median

Max

OFDI

4.3950

6.1587

1.0000

2.0000

39.0000

Taxrate

0.0418

0.0287

0.0007

0.0375

0.1443

Lev

44.2041

20.4532

6.3537

43.4050

91.0284

Size

22.5641

1.4786

20.0130

22.3015

27.3861

ROA

6.2510

6.1000

-16.4290

5.6817

26.0577

Liqty

0.0845

0.1642

-0.5786

0.0768

0.6430

四.结果与分析

(一)间接税税负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31列和第2列出了企业间接税负担对企业对外投资影响的基准检验结果。第 1 列为不加入控制变量,但是控制时间与行业,此时解释变量Taxrate的回归系数为-14.2724,在 1%的水平上显著;第 2 列加入了控制变量,同时控制了时间和行业,解释变量Taxrate的回归系数为-7.5115,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整体上来说,间接税税负对企业对外投资以负效应占主导,即税负下降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资金,进而促进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而不会因母国税率降低而挤出对外投资。该结果支持了假设 2

3 回归结果

变量

1

2

3

4

Taxrate

-14.2724

0.001

-7.5115

0.001

-2.7883

0.141

-13.7429

0.001

Lev


0.0285

0.001

0.0007

0.008

0.0085

0.002

Size


2.2902

0.023

1.3269

0.018

1.8359

0.020

ROA


-0.0112

0.001

-0.0139

0.001

-0.0149

0.001

Liqty


0.0514

0.067

0.1994

0.012

0.1657

0.075

年份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行业

控制

控制

控制

控制

样本量

8061

8059

3026

5033

(二)分段回归与双重异化效应

在假设中提到,间接税能够从正、负两方面对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产生影响。以降低间接税税负为例,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提高企业自由现金流,从而增加对外投资的资本量;另一方面会使得母国与东道国相比税率更具竞争力,从而引起一定概率的对外投资“回流”。同时,依据对外投资的描述性统计折线图,本文猜想企业以2016年为分界线,在两个不同的时间阶段分别将正、负两方面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表4中的第3列和第4列分别列出了在2013-2015年以及2016-2018年两个时间段中间接税税收负担对对外投资的影响。表中第3列中,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为-2.7883,且不显著,说明在第一阶段正、负项效应并不明显,该结果并不支持假设1及假设2;表中第4列,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为-13.7429,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在2016-2018年间,间接税税负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产生了更加明显的负效应,税负降低会增加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该结果支持了假设2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性建议

本文以2013-2018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实证检验了母国间接税负担对于上市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在双重异化效应的猜想下,间接税负担与企业对外投资的负效应远远超过正效应。这一结论与之前普遍认为间接税不会对企业行为产生影响明显不同,间接税与直接税同样会影响企业的对外投资决策。以降低间接税税负为例,企业获得了更充足的对外投资现金流从而增加对外投资,而不会因为母国税率低而产生过多的“回流”效应。同时,出于对企业投资行为在不同时期内主导因素可能会产生差异的考虑,本文通过分段回归考察了在描述性统计中相差较明显的两个时期。结果发现,在2013-2015年间,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对母国的税率变动并不明显;而在2016-2018年间,母国的间接税负担变化对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产生显著的负项效应,即母国间接税税负下降会对企业对外投资产生强烈的激励效应。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调整与升级的背景下,加快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是不可或缺的。国家应发挥间接税税收负担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影响作用,降低间接税负担对企业对外投资的不利影响。一方面,要加快增值税改革的步伐,整体上降低增值税税率并且减少增值税税率级次,同时要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放宽增值税留抵退税门槛。另一方面,要加快消费税改革进程,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及对部分不合理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进行调整,同时将征税环节后移,切实降低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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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智税通互联网+财税研究中心)



本文已收入《中国税收教育研究报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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