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科 刘朔涛 [①]
摘要:随着以签署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形式的多部门联合惩戒逐步深入开展,联合惩戒效果初步显现。但是,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涉税信息对大数据的应用不够,失信成本相对较低,惩戒范围有限,惩戒结果的认可度不高等问题。通过不断完善信用领域的立法;提高原始涉税数据真实性,加强信息整合和共享,多渠道搜集涉税信息,改善涉税信息质量;树立大数据思维,提高数据深挖能力;加强联合惩戒绩效考核,强化惩罚提高失信成本,扩大奖励激励自我守信等途径,提高联合惩戒效果。
关键词: 大数据 税务失信 联合惩戒
一 引言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指出:“契约是建立信用体系的基础之一,……,税务领域的信用建设,要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国家税务总局(2014)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制定了具体的程序和管理办法 [1]。
虽然税务部门通过加强税法宣传、定期评估纳税信用、公开失信人名单和并对失信人进行惩戒等措施,税务信用有所提高,但是纳税人偷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时有发生。如何对纳税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和征管效率,进而提升税务治理能力,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以区块链、人工智能以及云计算等为代表的“大数据”时代到来,为税务部门运用“大数据”提高税收失信惩戒效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16年 “金税三期”正式上线工作,为“税收大数据”应用奠定了现实基础。借助大数据管理纳税信用,与海关、银行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可有效降低税收成本,“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2],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提升税收治理水平。
二、研究文献回顾
(一)税务大数据应用
在税收领域,发达国家对大数据运用较为成熟,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通过数据挖掘技术识别纳税人的虚假发票(Castellón,2013) [3],研究退税索赔问题预测模型(Silva,2015) [4];通过网络挖掘、文本数据以及知识发现等方法提高税收管理水平(Micci-Baireca,2014) [5]等。
国内相关研究集中在税收风险管理、税收管理模式变革变和税收预测等领域。大数据时代,涉税数据质量是税收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姚键,2015) [6]。新的技术也被引入税收风险管理中,如使用人工神经网络算法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选案模型(刘尚希,2016) [7]。税收征管模式由“管户制”向“管数制”转变(王向东,2014)[8],实现“信息管税”。大数据在税收调查(黄胤强,2013)[9]和税收预测方面(陈立法,2016)[10]也有应用。
(二)税务信用和联合惩戒
偷税是常见的税务失信行为。Cagan(1958)使用现金比率法测算出发现,二战后美国人偷逃税款几乎达到了申报收入总额的23% [11]。逃税与地下经济两者密切相连,并且是个世界经济现象(Gutmann,1977) [12]。心理因素、社会准则、道德等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制约不能被忽略,天生守信的纳税人的存在对税收遵从系统有显著的影响(Erard & Feinstein,1994) [13]。一般而言,税制越公平,纳税人越信赖政府及其政策,纳税人纳税遵从度越高(Donna,2007)[14]。税收道德越高,逃税的可能性越低(Torgle,2008)[15]。税率与失信程度呈正相关,失信企业更有成本优势,可能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Hanousek & Palda,2009) [16]。而增加“用信”程度可以有效提高失信成本,大幅度提高社会“信用”的程度[17](李焰,2017)。
纳税信用缺失动力来自于纳税人的内部需求与外部诱因,纳税人税收遵从意识薄弱,法律法规不严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孙哲,2011)[18],中介机构税收信用缺失是因为存在税务合谋(蔡昌,2014)[19]。李雪(2012)构建了涉及纳税、用税和税务中介信用的博弈模型,并讨论了消除不利于税收信用良性发展的因素 [20]。蔡昌(2014)用Logistic和Probit模型的研究结果证实企业规模、营运能力、税负水平等对企业的纳税信用有影响显著 [21]。
税收信用是种“非正式约束”制度安排(郭庆旺,2002)[22] 。程海涛(2006)分析了美国、欧洲和日本的信用模式,分别代表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的和协会主导型的模式 [23]。加拿大税收信用很好的把“自我遵从”和“失信惩戒”联系起来,在“自我评估”和“自我申报”的基础上,实行严罚税收失信行为、频繁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核以及对贷款申请等的惩戒措施(陈金保,2008)[24],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和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孙杰,2012) [25]。
综上研究发现,国外税收大数据的应用主要在税收业务层面,国内关于税收大数据的研究多关注大数据对税收管理的影响和某一方面应用,忽略了税收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研究。随着国内对失信联合惩戒问题的重视,如何利用大数据提高联合惩戒效果日益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
三、税务联合惩戒体系实施现状
(一)税务“联合惩戒”的提出
近些年来,由于一些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经济转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失信行为在各个领域时有发生。为建设信用社会,国家提出了诚信中国战略,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②]。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对包括贿赂、逃税骗税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等实施联合惩戒。随后,各部门制定出台了各行业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做出了具体的惩戒方式,自此,联合惩戒步入快速发展轨道。
(二)税务联合惩戒制度逐步完善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失信惩戒政策文件(见表1),为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奠定了基础,使得失信行为的处罚有据。
税收领域有关文件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实行的诸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
各省也制定一些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办法。如湖南省的《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河南省的《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等。
(三)涉税信用管理机构初步建立
政府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建设。2007年,国务院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了信用处,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2018 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设信用监督管理司,负责拟定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开展有关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③]。
表 1 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部分规定制度文件
部门 |
出台办法 |
时间 |
|
《征信业管理条例》 |
2013.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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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
2014.6.4 |
国务院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
2014.6.4 |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2014.8.7 |
|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
2015.6.17 |
|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16.6.12 |
|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
2016.9.25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编办 |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
2013.5.17 |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2014.3.20 |
中央文明委 |
《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 |
2014.7.23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 |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通知》 |
2014.12.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 |
《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2014.12.30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 |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2016.1.2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 等 |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 |
2016.12.30 |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4.7.4 |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
2014.7.4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
2014.8.25 |
|
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6.4.16 |
|
《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6.11.17 |
|
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
2018.11.7 |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部门网站,搜集整理。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成立。该中心成立于2017 年9 月,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共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与服务标准规范等。
行业间信用信息共享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成立。百行征信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8 家个人征信机构参与,于2018 年3 月在深圳注册成立,持有央行颁发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公司专注于个人征信业务、数据库管理和开展企业信用评估等。主要服务对象为网络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这些机构的建立为处理涉税信用提供了日益完善的组织基础。
(四)税务联合惩戒体系初步形成
纳税失信联合惩戒体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机关内部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联合执法。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与多部门紧密配合,对纳税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多以签署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形式推进。据统计,“截至2018年11 月底,60 多个部门共签署40 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32 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 个,两者都有的3 个”[4]。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部委联合签署了多个联合惩戒协议或备忘录。如2017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网络执行查控及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税务领域进行联合惩戒[5]。
(五)税务联合惩戒效果初步显现
据统计,截至2018年6月“全国36个省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2781件‘黑名单’全部推送至同级相关部门,共计实施各项联合惩戒措施2.5万户次。如对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信用降为D级554户次;严格控制发票领用6170户次;提高税收检查频次3500户次等[6]。”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据统计,“2018年8月22日至11月底,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假企业’45749户、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假企业’467户,合计46216户,定性对外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255万多份,涉案税额491亿多元”[7]。
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等部委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加大和范围扩大后,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督促了企业规范自身行为,持续诚信经营,失信企业受到联合惩戒后,信用修复愿望十分强烈,税收遵从度得到提升,有力促进了“诚信中国”的建设。
四、现行税务联合惩戒体系存在问题
(一)联合惩戒体系有待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除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这一行政规章,联合惩戒多以部门协议和备忘录形式存在,缺乏规范信用的全国性法律。根据北京信用协会的调查,影响信用联合惩戒的因素中,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居各因素之首,占70.59% [26]。
纳税信用评级主体单一化。纳税信用评级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信用。作为纳税人信用等级的“独家裁判”——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者、信用评价员、奖惩措施牵头人的多重身份,为“权力寻租”或行政不作为提供了一定可能性 [27],也可能会影响到信用评级的界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方式不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设计,主要依靠税务部门信息,没有充分考虑来自于工商、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各个指标及其分值由税务机关独立确定,可能影响公正性。同时,纳税信用结果以A、B、M、C、D 分级展示,不能考察同一级别内纳税人的信用度,可比性不够。
纳税信用评级结果公开不完全。税务部门常主动公开A 级信用纳税人的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D级纳税信用信息,B和C级纳税信用信息不公开,限制了纳税信用评级数据的社会影响力,削弱了其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引导力。
联合惩戒重罚轻奖。税务管理部门偏重于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忽视了信用修复和联合奖励对提高纳税信用的促进作用,使得联合惩戒体系效果大打折扣。
(二)涉税信息质量有待提高
涉税信息真实性需要提高。税收数据从采集到分析,一般要经过登记、认定、申报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数据质量都有可能影响到整体的信息质量。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税务信息数据搜集与保存存在“多头管理、指标标准、办法不统一”等弊端,从而影响采集数据的质量。数据分析整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等都会导致税收数据出差错[8],制约了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的提升。
涉税信息碎片化特征明显。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各部门在建立信用体系时采用的指标体系、信用信息标准等并不统一,使得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和共享,制约了联合惩戒的整体作用。
税务部门内部“信息孤岛”现象比较突出。如不同地区之间的发票信息还无法实现共享查询,税务机关内部各机构之间也没有完全实现信息共享,导致税收征管出现漏洞,税基被侵蚀,降低了税收管理水平。
税务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相对不足。税务部门涉税信息主要通过纳税申报资料而获得,其拥有的涉税信息并不完全,信息共享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忽视与信用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影响到纳税信用的判定。
涉税数据来源有待拓展。税务部门的涉税数据主要源于纳税义务人的各种纳税申报表的数据、增值税发票系统中的数据、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数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数据。与企业和专业化数据机构的涉税信息共享相对较少,如企业生产产品信息以及价格信息等,微信、支付宝等电商信息还没纳入税务部门征管信息系统,影响了信息质量。
(三)数据挖掘能力稍显不足
最常见的税收数据分析方法是简单的统计分析和票表比对。如比对历史数据、行业数据、发票和报表等,寻找纳税人涉税失信行为,侧重于对基层业务具体征管行为的指导和监督。运用数量经济模型进行分析预测的还是相对有限,缺乏深层次挖掘和多角度、多维度、多层次的分析、比对 [28],对税收与宏观经济关系、政策效果的评价、管理决策参考等方面 [29]的分析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加强。
对涉税案件的筛选主要是依靠峰值法。这种方法主要依靠经验进行主观判断,有很大的随意性,面对巨量数据,人工研判的方法显得极其落后而不能适应现实税收治理的要求。要利用大数据进行信息收集、交流与共享,利用大数据技术强化对涉税案件的筛选、识别与研判,全面提升税收治理水平。
(四)联合惩戒效果有待提高
惩戒结果的认可度不高。纳税信用应用主要在税收管理、金融和商业领域,在其他领域,没有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等评定的信用结果的社会认可度高 [30]。税务部门依据纳税信用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金融领域,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联合推出“税易贷”“税信贷”等产品,从而将“纳税信用”变为“融资信用”,助力企业融资。商业领域,则是对失信人进行限制其投融资、工程招投标、进出口、注册新公司等商业行为。
虽然国家建议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但是由于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并非行政管理业务办理流程的必要环节和业务工作流程 [31],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纳入税务联合惩戒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目前仅对列入黑名单的纳税企业纳入联合惩戒范围,而在实践中,很多纳税违法行为例如相当数量的非正常户、以及常见的欠税等行为也应该纳入联合惩戒范围。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应收尽收”的征纳要求,还有利于打击偷逃漏税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五)联合惩戒缺乏国际深度合作
现有联合惩戒体系更多局限在我国国内范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后,我国和各国之间的经济来往和生产要素的密集流动,国际范围内的联合惩戒体系的构建也应加快进行,从而为打击跨境涉税犯罪,保障财政收入提供更好的保障。这是我国现有惩戒体系建设中较为薄弱的环节,需要在现有已签署的国际税收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强化国际间的联合惩戒,真正实现一个包括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的完整的联合惩戒体系。
五、利用大数据完善联合惩戒体系建议
(一)完善联合惩戒体系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启动《信用法》、《社会信用促进法》等立法工作,并修改《民法》、《经济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与信用相关内容,明确信用信息及其失信行为的内涵及法律责任;地方层面,及时制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等地方性法规 [32],为实施联合惩戒提供法律依据。
构建以税务部门为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综合纳税信用评级主体制度。发挥各主体的优势,保障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提高信用评级的准确度,提升该制度结果的社会认可度与影响力。
完善评估指标和评估模型。根据经济发展、产业和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筛选评估指标,并征求海关、房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不断完善纳税评估预警系统,并对纳税人申报缴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33]。
信用评级结果及时公开。将公开信用等级范围扩展至全部纳税人,实行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完全公开,并可以查阅;变信用等级制为积分制,延伸纳税信用公开长度,展示纳税人信用的变化,激励纳税人重视纳税信用并逐渐形成税收信用管理的长效机制[9]。
(二)改善涉税信息质量
完善税收数据统计管理制度。在《税收征管法》、《统计法》等相关法规中确立税收统计工作制度和要求,明确税收数据提供者的义务和权利,为提供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10]。
整合涉税信息破除信息孤岛。推行“互联网+监管”改革,整合现有信息管理系统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和各省的综合治税平台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税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省级、省内全部税务信息共享,全国部分关键纳税信息共享。
增加涉税信息渠道。税务部门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等政府部门的合作;加强和百度、新浪、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企业、新支付媒介、以及专业的数据公司的合作,获取纳税人的信息,增加信息的完整性。
(三)提高数据挖掘能力
树立大数据思维。在税务系统开展普及“大数据”相关知识,形成“大数据”创新思维。营造“用数据来说话、用数据来管理、用数据来决策、用数据来创新”的文化氛围,为税收“大数据”建设奠定思想基础 [34]。
做好基础数据的轨迹和整理,为数据深度分析奠定基础。要对税务部门内部的数据,进行归集和整理;要对从海关、统计、银行等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协调不同标准的数据格式,最大限度的提升第三方数据的实际效能。
组建专业的数据分析团队,提升数据深度利用的水平。利用内部资源,组建数据分析团队,对团队成员进行数据挖掘、数据库等培训,提升挖掘数据能力;利用市场的力量,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加强和高校、专业研究机构等合作,共同挖掘数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试行服务外包。
(四)提高联合惩戒效果
加强联合惩戒绩效考核。制定联合惩戒绩效评估办法,定期对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把其纳入到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目标,对实施联合惩戒不利的部门进行惩罚,对实施联合惩戒较好的部门进行激励[11]。
强化惩罚提高失信成本。对失信者,提高惩罚的额度,对其出行、旅游、社保、教育等进行更严厉的限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其失信信息,延长其失信信息保留期限,对重大失信人,也可考虑终身禁止从事或进入某个行业等等,增加其失信成本。
扩展失信惩罚和守信奖励的应用领域。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的范围扩展至荣誉评选、媒体曝光、税务检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领域,督促纳税人自主提升信用等级。
(五)深化国际联合惩戒合作
随着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不仅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还有很多国内企业正在调整期产业布局,从全球的视角去寻求资源。与此相应的就是越来越多的国际税收问题需要解决,如基于国际间税收差异带来的利润转移,以及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减免等。“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的唯一和长期的方法就是建立一套先进的,可在全球税务管理部门之间交换信息的系统”[35]。这就要求各国税务部门都需对数据采集、管理和治理方面有所改变,以适应国际税收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在此基础上对失信行为人实行联合惩戒。
当前,应扩大签订双方或多方的税收国际联合惩戒协议的范围,对失信进行跨国惩戒,特别是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税收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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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作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①] 徐颖科,刘朔涛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②] 中国政府网.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全文) [EB/OL]. http://www.gov.cn/xinwen/2014-10/23/content_2769791.htm
[③] 信用中国(山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设立信用监管司[EB/OL].http://www.creditsd.gov.cn/21/74649.html,2018-09-10.
[4] 信用中国.11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EB/OL].http://www.creditchina.gov.cn/xinxigongshi/liuyuexinzeng/201812/t20181203_133680.html,2018-12-03.
[5] 搜狐网. 人民法院联合全社会,让老赖无处遁形![EB/OL].http://www.sohu.com/a/205202814_691692
[6] 搜狐网.税务总局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最新进展[EB/OL].https://www.sohu.com/a/239336558_739782
[7] 新浪网.四部委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已查处“假企业”4.6万户[EB/OL].https://news.sina.com.cn/c/2018-12-07/doc-ihprknvt6474055.shtml
[8] 黄胤强,黄民锦.做好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收调查工作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3(41):25-27.
[9] 闫晴.大数据时代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三维向度与优化路径[J].财会月刊,2018(13):56-60.
[10] 黄胤强,黄民锦.做好大数据下的税收调査工作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3 (41):25-27.
[11] 刘洪波,卢盛羽.健全和完善我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J].宏观经济管理,2018(12):55-61.
本文已收入《中国税收教育研究报告(2020)》